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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该帖子在 2009-02-16 17:27:3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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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两类费用 

   福州市工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系统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将免收两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要求,福州市工商局将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注册登记窗口统一设立"绿色通道"或"服务直通车",为上述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福州市工商局出台该项措施的目的是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缓解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据统计,今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20多万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总数将超过36万人,占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的一半以上,加上待就业毕业生连续多年的累积递增,福建毕业生就业压力非常大。

该帖子在 2009-03-20 16:52:28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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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楼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

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事局、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并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2006-2008年,共招聘特岗教师5.9万多人,覆盖400多个县、6000多所农村学校。“特岗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计划的名额将视各地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等政策按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执行。各地要做好与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衔接。

  二、提前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

  教师〔2006〕2号通知要求,“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2006年起实施“特岗计划”的省(区、市)第一批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将于今年期满,做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工作岗位安排意义重大。相关省(区、市)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省(区、市)教育、人事、编办、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前研究制订方案,确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各地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为中小学及时补充合格教师,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全省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学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中小学教师补充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员编制情况和学科结构等因素,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需设岗,规范招聘程序,严格招聘条件,确保新教师的质量。要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加大教师用人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对拟聘教师的岗前培训,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确保持证上岗。

  四、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协调特岗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置特岗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条件。

  要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对“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实施省(区、市)要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定期检查督促特岗教师工资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

  五、大力加强“特岗计划”宣传,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将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起来,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帮助他们尽快成长为骨干教师,同时注意发现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加大特岗教师典型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该帖子在 2009-03-20 16:58:3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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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楼 

我省事业单位首次录用台湾学生

    7月中旬,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就读的台湾学生周汝真就可以戴上硕士帽了。而更让她感到高兴的是,自己已被福建省皮肤病防治医院正式录用,成为首名被大陆事业单位录取的台湾学生。 
  周汝真是台湾高雄人,2001年,从台湾成功大学医学技术系毕业后,又进入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习,相继获得了医学学士和硕士学位。以前在大陆上大学的台湾学生,毕业时都会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大陆的学历在台湾不被认可,而大陆尚未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台生也无法进入大陆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处境尴尬。周汝真告诉记者,以医学毕业生为例,一方面,在大陆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台湾学生由于学历在台湾不被认可,无法回台从医;另一方面,大陆的公立医院属事业单位,也无法进入。因此,很多台生只能到私立医院就业,或被迫出国继续深造。

  去年底,省皮肤病防治医院在网上贴出招聘信息,周汝真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了一份简历。但事业单位招收台湾学生还无先例可循。于是,省皮肤病防治医院马上将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得到回复“可以先安排面试”。今年2月,周汝真参加了省皮肤病防治医院的面试,其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实践能力赢得了用人单位的青睐。

  5月初,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台办和省政府批准同意,福建省人事厅、省台办、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的台湾学生,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都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省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台生,符合我省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省内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台生在福建省内就业与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通知》一出台,省皮肤病防治医院就立即将这一喜讯告诉周汝真,并通知其已被正式录用。“没想到自己的工作这么快就有了着落。”周汝真表示,目前两岸的交流日益频繁,特别是福建在台湾学生来大陆就业方面的先行先试,切实解决了台湾学生的就业问题,“福建给了我们在大陆求学的台湾学生一个大大的惊喜。”

该帖子在 2009-07-02 12:37:0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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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明显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农民工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制定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六)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七)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各省(区、市)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国家有关部门要依据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八)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各中心城市或县(市)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九)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一)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三)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十四)落实企业培训资金。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十五)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十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十七)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能力。要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在全国主要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

  (十九)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地方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十)加强培训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十三)开展先进经验交流。要探索农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新鲜经验。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移民培训的有益经验,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办法和实施情况报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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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楼 

关于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

为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工作,保障我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8〕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工作,是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是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顺利到位的基础,事关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人,县(市、区)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指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把手作为岗位设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人事、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识上形成共识,工作上形成合力,有力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平衡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工作。

三、加快岗位设置工作进度。在编制部门完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人事部门下达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于2010年2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门核准。人事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四、岗位设置工作的纪律和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大家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研究并予以妥善解决。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报省公务员局和省卫生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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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楼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闽委办〔2010〕2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4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

 

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      

(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  

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  

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  

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  

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来闽创业或引进后每年在闽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2)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省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省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下列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3)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政策措施  

(五)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5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6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申请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条规定执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的补助资金按(五)第1条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科研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3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4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5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6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2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4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6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7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八)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九)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3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四、引进人才程序  

(十)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1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符合条件的人才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洽谈。鼓励国际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络,鼓励侨属侨眷和留学生国内亲属推荐、引荐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邀请华人华侨、国内专家学者来闽考察交流或参加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加强人才项目对接;在引进人才需求目录之外的急需人才,引进人才单位也可洽谈对接;  

3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所在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经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委(组)研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国家级专家、海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5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6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和落实特殊政策。  

(十一)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创办企业、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创新团队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采取自荐等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五、条件保障与服务管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聚集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十三)引进人才的服务管理:  

1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人事部门)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负责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3授予引进人才“海西学者”称号,聘为省委、省政府咨询专家和特聘专家;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省委、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5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6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规定的相关待遇;  

7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四)符合海外、国内引进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业绩的在闽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十五)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构建海西人才资源支撑体系,建设高水平的人才载体和创新团队,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省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培养和引进,形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坚持创新驱动和项目带动,通过“6·18”项目、技术、资金、人才集聚效应,引导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人才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到2015年,在全省建成20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并依托这些高地,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200名技术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形成50个国内一流的创新团队,建成100个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学研创新平台。  二、对象条件  

(四)范围对象。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含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  

(五)申报条件:  

1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的创新成果;  

2团队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团结协作氛围浓厚。  

3以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为主体的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六)在每个产业人才高地选拔确认1名领军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个领军人才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省财政每年资助50名高地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以自主选题、自选导师、自选机构的形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每年资助30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议。福光基金和富闽基金把产业人才高地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纳入基金的培训项目。大力培养技术创新、自主研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八)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特设1~2个“开放式创新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面向海内外聘请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除产业人才高地按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外,由省财政给予每个创新岗位每年10万元科研津贴。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不占事业单位编制。  

(九)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闽创办或与我省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初创期省政府给予500-1000万元资金支持(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50%);优先保障选址用地,免缴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占用耕地的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70%缴交。研发机构和企业区域总部进口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等,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其研发取得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通过“6·18”产学研创新平台优先推介转化。  

(十)支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单位申报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获批准设立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产业人才高地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当地财政给予建站补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人员一定的科研和生活补助。从产业人才高地博士后站点出站并留闽工作或创业的省外、海外博士,享受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到我省企业工作满5年(含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  

(十一)以闽台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创意、食品和农业等产业对接合作为重点,以产业对接集中区、专业园区、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为载体,积极推进闽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省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十二)以产学研结合为主要方式,引导和鼓励校、所、地、企四方合作。以科研项目和技术、产品研发为载体,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或兼职、聘用等方式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专家到高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产业人才高地企业创新创业的,3年内可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十三)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产业人才高地聘请外国专家,可一次性签发2~3年期限的外国专家证。    

(十四)鼓励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产业人才高地的产品符合采购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请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  

(十五)产业人才高地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十六)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鼓励产业人才高地为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实行政府专项投保。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从确认之日起,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其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四、申报程序  

(十七)申报产业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对象填写《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2、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或本部门推荐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3、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统一命名和授牌。  

五、组织管理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产业人才高地的建设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突出抓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的积极性。  

(十九)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管理(包括资金投入)以所在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的组织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省财政厅把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对产业人才高地申请的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括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的落实工作。当地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给予配套支持。  

(二十)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批,逐步推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实行考核评估与资助挂钩的机制,对入选满3年的产业人才高地,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专家对高地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授予“海西产业人才示范高地”称号,继续给予支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终止经费资助、取消产业人才高地命名。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加快培养创业创新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推动海西产业优化升级和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海西创业英才(以下简称“创业英才”)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业绩显著,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海西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创业创新人才。  

(二)创业英才选拔培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能力、突出业绩,面向产业一线,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创业英才创业创新,把企业做强做大。  

(三)创业英才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  

二、对象条件  

(四)创业英才主要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设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在企业服务、行政关系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技人员中推选。  

(五)创业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初步实现成果产业化,产品和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所在企业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创业创新团队及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内实现利润持续快速增长,万元增加值能耗、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效率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相关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承担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企业技术骨干;所研发的产品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强,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参与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组织并参与企业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成功解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措施  

(六)省政府设立创业英才专项奖励资金,每人奖励8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当地财政应提供一定配套经费支持。  

(七)支持创业英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产业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在同等条件下对创业英才优先安排。创业英才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产业化项目和技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  

(八)政府为主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以不营利为标准向创业英才开放,提供服务。优先支持创业英才领衔的研发平台申报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按规定予以相应扶持。  

(九)创业英才所在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十)对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安排;符合上市融资、债券融资等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  

(十一)创业英才所在企业研发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开展国(境)外商标注册。侨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资源优势和桥梁作用,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和支持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在境外投资,收购品牌,拓展市场。  

(十二)知识产权等部门对创业英才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评估予以积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质押的贷款服务。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果持有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十四)创业英才在培养期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十五)当地政府通过提供经济租赁房、限价住房、住房补贴或建设人才公寓等方式,优先解决创业英才的住房问题。  

(十六)创业英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纳入福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人选评审,享受相应的培养支持政策;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优秀人才人选。  

(十七)加强以创业英才为核心的团队建设,优先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支持创业英才所在团队聘请院士、知名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知名企业家及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指导和咨询。  

(十八)优先支持创业英才申报国家和省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创业英才所在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  

(十九)资助创业英才到海外(含台港澳地区)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参加专题培训和专业研修,了解掌握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支持创业英才与台湾地区人才联合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推动与台湾地区科技园区、企业等紧密合作。设立创业创新论坛,定期举办创业英才与台湾同业公会对接洽谈活动,组织创业英才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十)创业英才申报评审职称,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坚持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对业绩突出的,破格评审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十一)公安、外事、人事、对台等部门为创业英才出国(境)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及时有效为创业英才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许可等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创业英才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视需要安排随团出国(境)考察学习,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拓展国际视野。  

四、推荐程序  

(二十三)推荐创业英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等形式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海西创业英才申报表》,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2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人选,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3公示之后,将入选对象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福建省“海西创业英才”证书。  

五、管理服务  

(二十四)创业英才的培养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创业英才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3年。培养期内,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其创业创新工作情况,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有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培养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下一周期的选拔依据。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创业英才的培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他们创业创新。  

(二十六)省委、省政府每3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英才给予表彰奖励,授予“海西学者”称号。  

(二十七)对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创业创新活动或调离本省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该帖子在 2010-02-03 20:26:1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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