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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闽人发〔2009)38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闽各单位:
    2006年7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6〕 4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100号)以及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人发〔2006) 181号)文件,工作进展平稳顺利。现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汇总印发,以便于在工作中执行。
    一、关于工改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
    1、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只有经公务员登记或经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才能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执行机关工人工资标准。
    3、经省政府同意,原经批准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省属企业(包含其下属企业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完成转制的企业)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比照新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社保缴费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养老金)。从2006年11月1日起,上述省属企业社保缴费标准的调整和离退休费(养老金)标准的增加等两项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人事厅不再审核这些单位在职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档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标准。
    4、机构改革中,由原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的单位,其原由省财政负责安排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仍按闽委办〔2000〕40号文的规定,按“老人老办法”办理,实行经费渠道不变、待遇标准不变、管理服务方式不变,仍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核离退休费。
    二、关于工资套改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公务员职务工资的确定问题
    5、同时任命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所任命的最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6、组织部门的组织员,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专员、纪检专员、纪检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侦察员、安全监察员,按非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7、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组织决定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后,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认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机关后,按照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8、参公单位中,原来担任领导职务,在参公管理时登记为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参公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调到机关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9、已经机构编制部门明确机构规格的单位,除了上述条文涉及的情况外,其他单位领导加括号高配的,按非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10、担任机关非领导职务并兼任加挂牌子办公室或下属协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该领导职务在“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内的,按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使用非领导职数的,按非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二)关于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1、在套改时,以往已经认定过的工龄,这次不再更改。各地各单位对工龄提出的问题,留待今后逐步梳理。梳理后可以调整的,工资从重新认定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1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原“五大”毕业生,学习时间按规定不计算套改年限。对在这次工改前已按大学专科两年、本科四年的年限计算了套改年限的,予以保留;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原“半工半读”大专以上毕业生,原已按折半时间计算的,可保留计算。上述人员原来未算的,这次工改不予重新计算。
    13、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通过高考录取的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套改年限。
    14、获得两个及以上相同层次学位(如硕士、博士)或取得两个及以上相同层次学历的毕业生,相同层次学位或学历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在计算套改年限时不得重复计算。
    15、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学习期间通过考试直接进入大学本科院校学习的毕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按国家规定的大学本科学制计算套改年限。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专科院校毕业后,通过“专升本”考试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学制的在校学习时间累加计算套改年限。
    16、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肄业生和结业生,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在计算套改年限时按国家规定学制内的实际在校学习时间计算。
    17、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单位出具其工作经历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证明的,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计算套改年限。如在原单位工作年限与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不一致的,套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对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管理的人员,也需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所述缴保从本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后按规定确认的保险年限开始。
    此办法只适用于这次工改套改年限的计算。
    18、按照《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 185号)的有关精神,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凡按当时规定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上述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套改年限也按此计算。
    19、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套改时由单位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63号)的规定,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待遇。
    20、判缓、病假等人员的工龄已相应扣减的,其定为考核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相应套改年限不再扣除。
    21、工作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但未作出决定(结论)期间,不论是否参加考核,均不扣除工资套改年限,一律以调查结束作出决定(结论)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确定扣除工资套改年限的依据。本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考核等次及其他待遇问题。
    22、因不同案由受过多次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年限应根据各次处分类型累计计算扣除年限;因相同案由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套改年限按党纪处分计算扣除年限。
    (三)关于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23、尚未按闽政办〔2002〕162号文开展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其自行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人,在管理岗位期间是否计算为现工人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确定。
    24,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的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受聘到九级职员、十级职员,专技十二级、专技十三级和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分别从其转正定级后实际执行科员、办事员,助理级、技术员级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25、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现任职务低于副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硕士可以比照副主任科员、博士可以比照主任科员,按任职年限为1年以下的同类人员进行套改。此办法仅适用于此次工资套改,不涉及其他职务待遇问题。
    26、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调动的人员,其原任科员、办事员的任职年限,可分别合并计算为助理级、技术员级的任职年限;反之,其原任助理级、技术员级的任职年限,也可分别合并计算为科员、办事员的任职年限。
    27, 1993年工改按普通工工资待遇执行至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才改按技术工工资待遇的人员,相应技术等级(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其执行工资待遇的上月起计算。
    (四)其他
    28、经组织选派的挂职干部,其职务(岗位)、级别、薪级工资可以按原单位和现挂职单位所任职务中的较高职务确定,挂职结束后高出部分按保留工资管理。
    经组织选派的援藏干部,原已高定工资档次的,可以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档(事业单位人员高定一个薪级),高定的档次(薪级)不因本人岗位变动而冲销。
    符合省委统一选派驻村任职干部的规定,经组织选派的驻村任职干部(含驻村特派员、科技员),按省委规定驻村时间为三年的,原规定的浮动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即驻村任职期间,本人在套改级别(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事业单位人员薪级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工作结束后,浮动工资按保留工资的办法进行管理。
    29、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套改时,将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其实施范围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转正定级人员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本单位新进(聘用)人员。
    原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时暂按绝对额保留,只适用于原享受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的人员。
    30、按政策规定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下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31、国家规定的15%特教补贴,按本人现执行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计发。
    32、在职期间获得较高学位但未取得学历的研究生,工资低于相同学位新参加工作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的,可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33、劳模高定工资的适用范围按国家文件界定。对获得劳模称号的人员,如所在单位认定其未领取过一次性奖金,予以高定;已领取过奖金奖励的,不属于高定范畴。同一层次不同事迹的最高荣誉称号获得多次的,高定工资最多不超过2档。高定的档次(薪级)不因本人岗位变动而冲销。
    三、关于实行新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后的有关问题
    34、机关、事业单位中调动工作未明确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的人员,待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明确后确定工资。其中,在半年内明确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的,可按新任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标准予以补发。
    工作调动后未明确岗位的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先按调入前单位原聘(任)岗位的低一级岗位的起点等级〔如原聘岗位为副教授(副高级)岗位,低一级岗位(中级)的起点等级指专技十级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标准。原主要岗位明确为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调动工作后未明确岗位,需要按专业技术职务转换系列的,先按调入前单位原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低一级岗位的起点等级确定其岗位工资标准。上述转系列人员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
    35、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聘用满一年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4月新聘用的硕士毕业生,2007年年度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1年后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例如,2006年10月进站的博士后人员,2007年10月进站满1年后考核合格,从2008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36、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37, 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可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38、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和各类体校教练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均提高10%。
    39、广播电视天线工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
    40、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触救助对象,以及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岗位的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
    41、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
    42、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以及培养和输送优秀运动员的体育教练员,其奖金奖励的发放办法按照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 155号)执行。
    43、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定等次或不称职的,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定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
    44、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下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45、工改后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暂按工改前受处分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确定的政策规定执行;待今后国家和我省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其中: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文件规定,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缓刑期满后,符合政策规定且单位同意收回的,按闽人发〔2008〕106号文的有关精神先确定其相应职级及工资待遇,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6、由工改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为45%的事业单位调到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为40%或45%单位的人员,可以按其现所在单位工改时的同类人员,将原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核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由工改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为40%的事业单位调到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为40%或45%单位的人员,可以将其在原所在单位高出30%的部分纳入现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由工改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为30%的事业单位调到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为40%或45%单位的人员,不能按现所在单位同类人员享受高出30%部分的绩效工资总量。
    47、工改后,当年退休的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上半年退休的,按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50%发给;下半年退休的,按100%发给。
    48、事业单位中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机关和参公单位中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的范围。
    以后正常晋升级别(薪级)和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49、事业单位2006年7月4日起(即国人部发[2006] 70号文下发之日)至本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结束(认定批复之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聘任职务,比照同类、同职务登记在职人员岗位的聘用条件,确定其职务岗位内部细分等级,待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并经审核认定后,相应调整退休工资,兑现相关待遇。
    四、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50,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仍未转正定级、原按定级工资标准执行的县以下新参加工作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改按新的见习标准执行,转正定级后按新的转正定级标准执行。
    51、获得学位未取得学历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其工资待遇执行相同学位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52、新参加工作的各类院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转正定级后,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基础上,从次年的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其中,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需根据参加工作满一年后的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
53、符合《福建省实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从教满30年(女25年)的教师和符合《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农技人员,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退休时的基本退休费可按其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与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国家规定的统一额度增发退休费。
    54、根据人函〔1999〕144号文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副省级城市副市长、局长和副局长,从2006年7月1日起分别按照省级城市的厅长、副厅长和正处长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55,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前的警衔津贴或关衔津贴可以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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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 线  2013-09-18 15: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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