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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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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出台13条新政策促就业

    近日,福建省政府出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决定以税费减免、就业援助等13条更加积极的就业新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税费减免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年。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 

    ●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设区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设区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依托街道社区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按工作期限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保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保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公共就业服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跨地区就业和就地转移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 

    ●职业技能培训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区平台 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 

    ●失业调控 国企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企业成规模裁员,裁员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员。 

    ●主辅分离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同级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社会保障 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保关系接续工作;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劳务派遣 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劳务派遣社会化、市场化路子。完善劳务派遣奖励扶持机制。


 
>>文章来自:《福建日报》 

该帖子在 2006-03-24 14:53:00 编辑过

  离 线  2006-3-24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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