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文治“老赖”:考公务员入党将受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
■规定11类37项惩戒措施
《意见》提出,到2018年,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与信息的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意见》规定,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名单的纳入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风险提示与救济、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以及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明确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联合惩戒“老赖”都有哪些招?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任职资格限制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准入资格限制
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以上措施摘录自《意见》)
■ 看点
1 失信将成入党入伍参考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
在任职资格限制方面,《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意见》提出,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对失信者实施此方面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
2 年底各单位将联网惩戒系统
刘贵祥介绍说,为了增强《意见》的实操性,《意见》专门规定了惩戒措施的落实途径。
“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刘贵祥说,《意见》规定了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要打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据了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查询功能,平台目前已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近5亿条。
《意见》还提出,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在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3 法院执行查控措施能力提高
“法院的执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必须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刘贵祥说。
他介绍说,《意见》规定了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和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三项具体内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查找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工商、交通、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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