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近日,福建省卫生厅出台《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办法,至2012年底,在全省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实行“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村卫生所的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所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具体内容是:
统一机构规范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村卫生所设置规划,确定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所和人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个村卫生所。逐步实行村卫生所由政府或集体举办,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由村委会统筹安排并无偿提供。
统一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村卫生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达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所的医生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者符合省政府《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人员必须进行公开选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户籍关系在本村或本乡镇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
统一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村卫生所处方、诊疗日志、药品、院感、急救、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实行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所配备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内的药品。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村卫生所药械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或由具备资质的药品企业统一配送。
统一绩效考核。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按照《福建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知道意见(试行)》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所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村卫生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其法人代表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进度。凡已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优先作为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津贴和绩效补助。各地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村卫生所人员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将村卫生所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省卫生厅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