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国家公务员局》摘编
编者按:组建国家公务员局,是在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更好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人民日报》2008年8月5日刊登了人民日报记者盛若蔚、张志龙撰写的文章——走进国家公务员局,现摘编如下,供参阅。
★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变迁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三大召开的近40年时间里,公务员群体更为人们熟悉的称呼一直叫“干部”。198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将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党的十三大提出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重点是建立公务员制度。1988年,劳动人事部一分为二,专门成立人事部,人事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也是管理公务员的主要机构。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当时,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按照中央部署,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秉承“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到位”的思路,从1994年重点抓考录制度的建立实施、严把公务员队伍“进口”开始,一年一个重点,公务员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激励机制开始运行;奖励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轮岗、回避初见成效;“出口”初步畅通;培训开始步入轨道;廉政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公务员权利有了保障。其间最重要的成果,当首推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集中体现为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与之配套的几十个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相继颁布,涉及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等多个方面。
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作为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公务员法的颁布,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更重要的是使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了实质性飞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这样评价公务员法出台的意义。2008年7月22日,国家公务员局组建完成,又将中国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带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旧对比
国家公务员局的职责,是按照统筹公务员事务管理的要求设定的,从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励到培训与监督,覆盖公务员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从1988年组建人事部,设立相应内设机构负责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到2008年组建国家公务员局,在国家一级设置综合管理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的职能机构,20年的体制变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新组建的国家公务员局的职责,是按照统筹公务员事务管理的要求设定的,从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励到培训与监督,覆盖公务员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国家公务员局负责人说:“这一职责定位,以原公务员管理职责和政府奖励职责为基础,以公务员法规定的职权为依据,通过整合和重新设计,使公务员管理的职责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加强’和‘五个增加’。”
“三个加强”,就是在完善公务员制度这一既有重要职责的基础上,深入贯彻***、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统筹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职责。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在原有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职能定位上,进一步加强了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职能,包括: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等。
——在原有负责拟订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公务员分类管理职能,即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在原有公务员培训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职能,即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培训形式,增强培训效果,提高公务员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个增加”,就是按照公务员法的新规定和近几年公务员管理工作实际承担的新职责,对原有职责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拓展了工作领域,更加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综合效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增加了拟订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的职责。
——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增加了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的职责。
——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增加了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职责。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的要求,增加了拟订国家荣誉制度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
——增加了拟订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登记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