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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人事部副部长 王晓初
2008年2月22日

同志们:

    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明确要求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职业资格的设置、考试鉴定、证书印制发放、培训、收费等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今天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统一部署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刚才小建副部长介绍了这次会议的目的和主要任务,下面,我代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就贯彻落实国办73号文件,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快速发展,对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社会反映强烈的“考试太乱”和“证书太滥”等问题。如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甚至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谋取非法利益;一些机构还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真假难辨。这些问题虽然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但严重扰乱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正常秩序,不利于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06年温家宝总理针对有关问题做出了专门批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落实国办73号文件精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我们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科学人才观,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和维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国办73号文件对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作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清理规范的工作原则和范围、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这次对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全面的调查、清理和规范,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工作量大,政策性也很强,大家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73号文件要求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通过清理规范,更好地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办73号文件,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部门专门召开了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会议,建立了九部委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九部委正在会签《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将于近期下发。整个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是按照动员部署、调查清理、论证公告和全面规范实施等四个步骤来开展的。

    这次工作的重点是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考试、鉴定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职业资格培训、收费等活动。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工作内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考试和鉴定的组织实施、相关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二是把握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如确需保留,要经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审批,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各类企业不得再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第二,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第三,对考试、鉴定相关的培训、收费等工作进行全面清查。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强制开展或违规举办的各种培训,以及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开展的收费活动,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坚决查处。第四,对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等活动,抓紧纠正或清理;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和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四是做好工作总结上报。各地区、各部门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要做好工作总结的上报工作。即将下发的九部委贯彻落实国办73号文件的通知中,对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内容及情况统计表的填写都作了明确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完成工作总结,特别是对需要保留、调整或归并的职业资格相关情况要做出详细说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分别成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两部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沟通。

    2008年4月30日前,请各地和各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4月30日以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将在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论证,并会同有关部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是未经批准和未向社会发布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发证等活动。

    三、对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要求

    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社会高度关注。我们对清理规范工作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此,我再提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今天会议精神,抓紧时间,认真学习国办73号文件,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清理规范中的职责任务。要及时将会议的精神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或部门领导汇报,尽快研究部署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内的清理规范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抽调业务精、政策熟、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专项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二是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沟通,密切协调,与发改、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本地区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任务的分解落实、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部门人事(劳动)司局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认真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涉及的职业资格设置和相应组织实施的清理规范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是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的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为正确提出职业资格的处理意见和规范意见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对于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群众意见突出、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积极稳妥,确保稳定。要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相结合,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好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理解清理规范工作,支持清理规范工作,提高对各类违法违规职业资格活动的辨别能力。要稳慎做好被撤消、停止或合并的职业资格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希望各地各部门会后及时投入工作,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完成好国务院交给我们的这项重要任务,为逐步建立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共同努力,促进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该帖子在 2008-02-26 9:48:1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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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楼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张小建
2008年2月22日

同志们:

    刚才晓初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要求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特别强调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对清理规范的工作内容、需要把握的工作方法、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工作总结上报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并对实施这项工作从加强领导、协调合作、保证质量、确保稳定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晓初部长的这个讲话内容是经两部共同研究的,要求是代表两部提出来的,请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很好领会,并按照讲话的要求,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下面,就会议的传达贯彻,我再提四点希望:

    一是抓紧做好会议精神的汇报传达。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会议精神特别是国务院的要求和两部的部署安排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或部门领导汇报,并传达到基层单位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结合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国办73号文件,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做好工作。

    二是抓紧部署和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目前,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九部委正在会签贯彻落实国办73号文件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即将下发。希望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早动员,抓紧启动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是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清理规范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决不是权宜之计,其真正目的在于建立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希望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清理规范活动为契机,针对重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四是抓好宣传工作。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希望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准确地宣传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同志们,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办73号文件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好这项任务,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该帖子在 2008-02-26 9:49:2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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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楼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报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

附件:1、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2、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全面治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五)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各类人才成长与职业发展的规律,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予以配合。 
    (二)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三)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批准保留的职业资格的名称、设置依据、类别、实施承办的部门和机构。同时声明,未经批准并公告的不得继续开展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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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楼 

关于AFP学员转考国家理财规划理财ChFP的几点说明

近期有部分已考过AFP的学员来电或当面咨询:今年国务院(73号令)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证书后,到底金融教育基金会颁发的AFP会不会被清理?AFP如被清理整顿,已考过人员怎么办?AFP与国家理财规划师有那些区别?如何转考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等等。因为近期咨询人员较多,问题较集中,考虑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现集中做以下几点说明: 

一、国务院73号令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证书后,AFP何去何从?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通知指出,“凡经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八部委联合发文 :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以上两个文件说明了AFP证书(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颁发)在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内,目前还没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因国家职业标准针对金融理财从业人员已有国家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可能重复设置)。而金融理财师AFP过去只在工行、建行等银行内部使用。目前不作为金融行业执业认证,国家也不可能也没先例认可基金会或国外颁发的证书。因为有一些银行并不认可,特别是金融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第三方基本上没人考(费用太高,证书国家不承认)。 

金融理财师(AFP) 职业背景

金融理财师(AFP)职业背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发起创立、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其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为:1、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募集金融教育基金和扶贫助学基金;2、面向全国金融系统和财经、金融院校(系)开展专项奖励、资助活动;3、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举办论坛、讲座、研讨会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未明确有金融理财师的考试或资格证书颁发的职能。中国金融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对外简称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CC(以下简称金标委),是基金会在2004年9月1日成立的非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最初使用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简称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后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教育基金会陷入“仰融丑闻”而减少使用,并由于民政部没有批准其注册而被迫改为现名,但是前期教材包括现在网站的部分文章还是使用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称谓。金标委采用做法是在中国实施两级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即助理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认证制度。在2005年11月之前,金标委只进行AFP的资格认证。除AFP的资格认证外,同时进行CFP的资格认证。报考金融理财规划师AFP的费用大幅降低为目前培训费12960元,考试费用1500元,报考国际金融理师CFP要通过AFP以后再培训考试才行,费用约2万多。目前在国内有两家机构在代理相应的培训,分别为北京金融培训中心和上海金融学院。而北京金融培训中心的法人则是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秘书长蔡重直。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注册了北京金融培训中心从事盈利性的独家培训。 

二、AFP如被清理整顿,已考过人员怎么办? 

国务院73号令指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随着理财队伍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本轮熊市的来临和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对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国家从来也不可能要求理财人员持基金会证书或国外证书,特别是金融行业,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 

AFP考过人员可转考国家理财规划师,相信经过AFP培训后转考应该有一定基础。只不过要参加全国统考,考前须认真复习。另外,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有从业工作年限或持证年限要求,越早转考损失越小。 

三、AFP与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有那些区别?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ChFP)是由中华人们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唯一一个由政府权威机构颁发的理财规划师证书。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国家理财规划师与AFP证书比较 
 
分  类 
 国家理财规划师 
 AFP 
 备  注 
 
证书权威性 
 职业名称 
 国家理财规划师 

(国家职业资格) 
 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助理金融理财师 
 Associate译为中文:助理意思 
 
颁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 
   
 
证书公章 
 国徽、钢印、人力资源部印章 
 协会盖章、刘鸿儒签名 
   
 
证书级别 
 助理级、师级、高级 
 助理级 
   
 
国家承认度 
 国家唯一承认 
 不承认 
 中国未有承认基金会或外国证书先例,特别是金融业 
 
企业承认度 
 国务院73号令:今后理财从业人员将实行持证上岗 
 工行等个别银行内部承认 
 
客户承认度 
 客户认可度高 
 不知道AFP是什么 
 客户不了解不相信协会的证书 
 
课程实用性 
 课程优势 
 实用性较强 
 理论性较强 
   
 
课时数 
 根据级别,120以上 
 108 
   
 
课程比较 
 详见具体课程比较 
 各有特色 
 
教材 
 最新第三版 
 不详(更新慢)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 
 基金会标委组织 
   
 
通过率 
 全国20-40%个别学校高 
 08年85%以上 
   
 
报名办法 
 接受单位、个人报名 
 因需 
   
 
费用 
 培训费 
 1000-6900(按级别) 
 12960 
   
 
考试费 
 190-320(按级别) 
 990 
   
 
其他费用 
 各省会考试方便考生,费用成本低 
 北京住宿交通及后期注册费用、单位没关系无法长时间请假参加 
   
 
学习时间 
 双休日面授班、晚班、远程班、北京名师面授班等 
 只有北京集中面授班 
   
 
系统服务 
 培训机构 
 全国省会城市 
 北京和上海 
   
 
适合对象 
 行业 
 银行、保险、证券、第三方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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