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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市、县(区)人事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切实加强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经研究,现将《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以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对他们进行长期跟踪培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选拔培养优秀青年干部工作,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其他各类后备人选。


第三条  选拔和培养选调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程序、统一选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安排在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调生,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手续,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的选调生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按所在单位性质进行管理。


第五条  选调生选调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接收安排选调生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中自行调剂优先安排解决。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调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选调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八条  选调生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选调,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本省生源选调;硕士、博士学历的面向全国选调。


第九条  选调生必须符合相应类别人员的录用条件和体检要求。


第十条  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


(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


(三)获得相应学位,学业成绩优良;


(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五)大学期间担任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到山区工作的,学生干部职务可以放宽到班级委员;


(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一条  中共党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选调。


第十二条  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调公告;


  (二)学生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公布成绩;


  (五)确定考核对象;


  (六)考核和复核;


  (七)体检;


  (八)公示;


  (九)确定选调名单;


  (十)分配;


  (十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安排按以下原则进行:本科生安排到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或县(市、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硕士研究生可安排到县(市、区)党委、政府机关或设区市的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安排到设区市及省直党政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


    征得选调生本人同意,选调生也可安排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手续。


第十四条  选调生人选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达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的安排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从培养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二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省委党校进行上岗培训和提高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调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参加各类班次学习。


第十九条  选调生安排到基层后,所在单位应根据选调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条  所在单位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加强选调生的多岗位锻炼,对他们适时进行交流轮岗,使选调生熟悉多方面的工作,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选调生分配到岗的第一年不得借调到县以上机关工作;工作头两年,原则上不予借调,如县直机关工作特别需要,须经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方可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工作两年后,方可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的,分别由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选调生每年应分别向设区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每年还应分别向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选调生交流座谈会,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系统选调生座谈会,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了解情况的机会。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选调生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选调生宏观管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负责各自系统选调生管理。


(二)设区市委组织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具体指导,负责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综合协调。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本地本系统选调生的培养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对本县(市、区)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选调生的思想状况,具体负责选调生培养措施的检查落实。


(四)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必须负起对分配到本单位选调生的传、帮、带的责任,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选调生档案。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建立选调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选调生申请表、选调生考核表、培养计划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培养和奖惩情况等。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选调生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递。


第二十六条  坚持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选调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因违反法律、纪律被处分的;重大疾病、工伤、事故、死亡等,县级组织部门必须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和设区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年度考察制度。选调生的年度考察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可以与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年度考核结果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汇总后,于次年四月上报省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充分利用年度考核机会,对选调生进行谈话,指出选调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选调生改正缺点。


第二十八条  坚持动态管理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选调生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不安心在基层工作的;


(三)工作干劲减退,发展潜力不大的;


(四)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基层工作的;


(五)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私出国(境)、脱产参加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


(七)辞职的;


(八)因其它原因,不适宜作为选调生的。


     调整选调生,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九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方可调入县级以上机关或跨设区市调动。县(市、区)间调动,报设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向省委组织部报备;跨设区市调动或调入省级机关,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公、检、法类的选调生,跨县(市、区)和跨市调动的,省市组织部门应事先分别征求省、市公、检、法机关意见。选调生调动的行政手续,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选调生管理期限原则上为十年。有以下情况的,提前结束管理期:


(一)已经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已调入省级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在闽单位,中央双重管理部门,省外单位的;


(三)本人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管理的;


(四)对属于(一)(二)的人选,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跟踪了解情况。


第三十一条  选调生辞去公职,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同意。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应分别征得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的同意。选调生辞去公职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任  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按照"打牢基础,坚持标准,小步快跑"的原则,重视选调生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选调生转正定级后,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可直接确定为副科级以上职务;具有本科学历的、本人表现特别突出、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确定副科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后,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适合做乡镇、街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领导岗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经过二年以上基层锻炼的选调生中挑选。对其中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应提拔到机关领导岗位。


第三十五条  要把选调生培养与后备干部工作结合起来。思想素质好,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原则上,选调生转正定级后,即纳入县(市、区)管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已任正科级职务的选调生,纳入设区市管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促使选调生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工作年限、职级条件。


第三十七条  省级机关可以直接从经过基层锻炼二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拔补充机关工作人员。鼓励省级机关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拔选调生。省直机关在对拟选调的选调生进行考察前,应向省委组织部职能处室报告。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建立选调生工作责任制。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选调生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每年年底,县(市、区)委组织部向设区市委组织部,设区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书面汇报选调生工作。


第四十条  要把选调生工作情况作为检查地方和机关单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选调生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选调和任用选调生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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