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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肃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笔试考场纪律,规范对应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第三条 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室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使用各类通讯工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携带笔试禁带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提前退场的;
第四条 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应考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如不纠正的,视同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不听劝阻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填或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