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机关效能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省人事厅定期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人士中,聘请省人事厅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聘请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热心人事人才工作;
(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踏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能够适应监督员工作。
第三条 监督员的人选由省人事厅商请有关单位推荐,并征得被聘人员同意后,报省人事厅研究确定;
第四条 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省人事厅为监督员颁发聘书。
第五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反映、监督人事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勤政为民和高效从政等工作情况;
(三)参与重要人事人才工作,积极宣传人事法规、政策;
(四)参与有关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调研活动,参与机关效能建设的检查和考核评议;
(五)及时传递和参与调查机关效能建设的投诉,对人事部门机关效能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省人事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问题,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有关机关效能建设的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对人事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人事厅提供其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三)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保守秘密;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监督业务水平。
第八条 监督员的业务管理由省监察厅驻省人事厅监察室和省人事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员在省人事厅的组织下,持“福建省人事厅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工作证”(简称工作证)开展工作。
第九条 监督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续聘或提前解聘;新一届监督员产生时,未能被续聘的人员自然解聘。监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一年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人事厅安排的监督活动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资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参与省人事厅组织的工作时,由人事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补贴。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虚心听取监督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的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人事厅特邀人事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和规范省人事厅特邀人事监督员工作,强化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推动人事人才工作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特邀人事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一般在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聘请监督员的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热爱社会主义事业,热心人事人才工作;
(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踏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能够适应监督员工作。
第四条 监督员的选聘方式:
(一)监督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推荐,并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研究确定人选;
(二)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省人事厅为监督员颁发聘书;
(三)监督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续聘或提前解聘;新一届监督员产生时,未能被续聘的人员自然解聘。
第五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反映、监督人事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参与重要人事人才工作,积极宣传人事法规、政策;
(四)反映、传递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人民群众对人事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人事监督工作的调研和检查活动,及时传递和参与调查基层单位和群众对人事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办理人事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问题,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对人事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人事人才工作的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人事厅提供其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保守秘密;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监督业务水平。
第八条 监督员的工作联系部门为由省监察厅驻省人事厅监察室和省人事厅人事处,监察室负责监督业务的管理与协调工作。监督员在省人事厅的组织下,持“福建省人事厅特邀人事监督员工作证”(简称工作证)开展工作。
第九条 监督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一年累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省人事厅安排的工作的;
(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第十条 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资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参与人事监督工作时,由省人事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补贴。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虚心听取监督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共同抓好党风政风建设,不断促进人事人才工作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的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