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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下半年福建自考办理毕业手续办法和各设区市接受申请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自学考试毕业手续每年办理两次,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考生应及时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并办理毕业手续。

 

    1、考生毕业条件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4)、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2、考生毕业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其有关材料向当地自考办申请毕业(上半年在5月中下旬,下半年在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可向当地自考办咨询),并认真填写毕业生申请表、《毕业生登记表》,当场校对有关信息,本科毕业生还应附有原大专毕业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验证人的签字及考办签章)和公证部门出具的毕业证书的公证原件(本省自考专科毕业生可不必提供公证原件,公证书不予退还,在http://www.chsi.com.cn上能查询到专科毕业证相关信息的,也不必提供公证原件,只要提供该网站上打印的“查询报告”。否则延误办证时间,毕业时间顺延,责任由考生自负。具体安排请向当地自考办咨询。

 

    3、毕业证书

    (1)、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1年开始,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署印,主考学校副署,并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2)、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3)、毕业证书不慎损毁或遗失,一律不补发。但考生要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登报内容应包括姓名、毕业证书号、毕业院校、专业、毕业时间等),持报纸、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自考办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4)、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一律不补发,但省自考办可补办原毕业生登记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考生需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省自考办办理。加盖公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具有与原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4、时间安排

福州  11月25日-30日

莆田  11月17日-30日

泉州  11月20日-25日

厦门  11月22日-28日

漳州  11月20日-24日

龙岩  11月20日-29日

三明  11月20日-27日

南平  11月20日-24日

宁德  11月20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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