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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新模块考试的通知

劳社鉴函[20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适应计算机应用技术发展和岗位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规模,我们组织开发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电子政务应用、计算机中文速记、电子标签应用、彩铃设计、手机游戏、网络游戏设计七个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新模块标准和题库,并已通过了试点考试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计算机专业委员会的审定。现予公布。可以在各地试行。

 

  为保证新模块培训考试质量和考试规模,需认真做好师资培训和试点工作。对一些新模块考试,各地考试人数少而又分散的模块,部中心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为各地组织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发证。请各地予以支持和配合。

 

  为促进就业工作,对参加高新技术新模块考试的考生提供就业机会,新模块考试合格考生,可登陆www.citt.nvq.net.cn补充个人信息库资料,为考生提供技能人才就业推荐服务。

  请你们积极宣传推广新模块,做好有关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要求,现就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学制教育的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各地要按照31号文中提出的技师学院设立基本条件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家(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行业人员)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二、各地对31号文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要根据新制定或修订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填写《技师学院备案表》(见附件),连同省政府批文复印件,一并于2007年5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筹建期,再进行申报备案。2年后仍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应撤销其技师学院牌子。

 

  三、各地对31号文下发之后新申请设立的技师学院,要严格按照新制定或修订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要认真填写《技师学院备案表》,连同省政府批文复印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我部将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四、行业企业申请举办技师学院,应按照属地原则,经学校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设置标准评估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五、要规范技师学院的名称,一般为“XX技师学院”。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

 

  六、我部将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http://www.lm.gov.cn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国技师学院名单及开设的技师培养专业。各地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本地区技师学院情况。为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有效,各技师学院培养专业如有变动,请及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七、各地要充分发挥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作用,做好预备技师培养工作。要组建有企业行业、职业院校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大纲等进行评审。要针对预备技师培养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培养和考核方案。要将毕业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日常的教育培训考试有机结合,对于所学专业课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职业(工种)名称相对应或相近,并达到相应职业国家标准要求,且在每学期考试中成绩优良的学生,在参加毕业前鉴定考试时,理论考核与学校教学考核结合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发给预备技师证书。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2006年9月底前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各地已招收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技师教育,学生毕业时可直接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鉴定。对于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发放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九、各地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对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开展直接培养技师的试点工作。要组织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论证,制定和完善培养和考核方案,并在招生(开班)前将该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鉴定考核方案、实施校企合作的企业名单和合作内容等材料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试点。试点过程中,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问题。我部将在总结各地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知识技能型专业目录。


  附件:1、技师学院备案表一

     2、技师学院备案表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15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到“十一五”期末,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高级技工数量增加700万,技师和高级技师数量增加190万,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三)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积极探索多元评价机制,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在全社会大力推进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建立标准题库齐全配套、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培养评价使用相互联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城市中心鉴定平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活动,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公共评价服务。

  (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经所在单位认可,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试点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六)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和办学要求。依托教学质量高、基础条件好的技工院校开展预备技师试点,大力强化校企合作,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分阶段培养和考核的工作机制,探索规模化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的方法和途径。取得预备技师证明的学员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所在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七)探索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式。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制定并公布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规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大力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对现代制造业、服务业中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经我部批准,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完善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不正之风。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及场所、组织实施流程。要公平对待申请参加评价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要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公正,认真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质量问题,秉公处理。各地各部门要设立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重点对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鉴定所(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鉴定组织实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分期分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的基础上,培育一批管理运行规范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所(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对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重点治理。实行技师以上等级鉴定计划上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选择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抽查,对高技能人才评价结果进行评估。要设立重点监控点,强化对技师鉴定现场的督导检查。要抓住高技能人才评价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治理,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治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要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操作,院校职业资格认证要重点强化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

  (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工作,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确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求,满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求。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或我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十二)加强技师考评题库(卷库)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同步,加快开发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题库或卷库,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各地各部门在开展鉴定时,凡国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建立和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系统,及时修正命题质量问题。

  (十三)加强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四支队伍建设。加强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保证评价质量。建立具备较高素质、专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研究。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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