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
简章、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同意者外均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考生报考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第五条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六条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七条 考生报名时间为:2006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招生
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报考注意事项等,并加强招生咨询与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的内容。
第八条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卡),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报名点计算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
第十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违纪处分或依法受过处罚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该考生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考生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均需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省招生委员会会同省卫生厅制订体检工作组织办法,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07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五条 2007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考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音乐、文科美术、文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音乐、理科美术、理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
第十六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第十七条 报考外语专业或报考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需要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按各地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于6月4日(正常上班时间段)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领取本人准考证,并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等学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不得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怀疑,可到报考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二十二条 2007年填报升学志愿工作(除文、理科音乐、美术类外)仍安排在高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和各类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办理填报升学志愿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委会公布的有关招生规定和省高招办的填报志愿注意事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表(卡)的技术指导。考生填涂有关表(卡)时,要求文字、编码书写准确、工整,内容真实。志愿表(卡)填涂完毕,考生必须进行认真核对。志愿表(卡)一经上交县(市、区)高招办,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更改,凡涂改的志愿表(卡)一律无效。因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文科音乐、文科美术、文科体育类考生,除可以报考本类别院校(专业)外,还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院校(专业);理科音乐、理科美术、理科体育类考生,除可以报考本类别院校(专业)外,还可以兼报理工类其他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得兼报或跨报。
第二十四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和省高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考生可通过省高招办所提供的途径或直接向高等学校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及未录取原因。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并加盖福建省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等学校根据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注册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于8月8日后(正常上班时间段)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资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资料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资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资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有关县(市、区)高招办要及时给予办理档案接收手续。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
第三十一条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
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及报考“高职单招"考生的报考办法另文公布。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做好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
为做好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遵守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简章、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高招办、省招生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另有规定者除外);
(3)因触犯刑律己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含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同意者外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指定的地点报名。考生报考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在我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己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报名时间:2006年12月18日至l2月22日,各设区市高招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报名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逾期不再受理。各报名点必须本着方便考生,防止差错的原则,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有关样表(卡)、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等,并加强对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考生认真、准确填涂有关表(卡)的内容。
报名时考生须持本人有效户口证明、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亲自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和填涂有关表(卡),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信息和报名信息,亲自认真核对报名点计算机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容并签字确认。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有关规定
1、考试科目设置:200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继续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考试科目设置方案。文史类以及文科音乐类、文科美术类、文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以及理科音乐类、理科美术类、理科体育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2、报考科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类、文科音乐类、文科美术类、文科体育类和理工类、理科音乐类、理科美术类、理科体育类,由考生选报其中一类。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
3、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及报考文科或理科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课考试。
4、报考文科音乐、文科美术、文科体育类的考生,除可以报考本类别院校(专业)外,还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院校(专业);报考理科音乐、理科美术、理科体育类的考生,除可以报考本类别院校(专业)外,还可以兼报理工类其他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得兼报或跨报。
三、加强对报名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高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大力宣扬阳光招生工作,大力营造良好的招生考试综合环境。各级高招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名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报名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落实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认真审查考生报名资格,熟悉报名软件的使用,切实做好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保证报名信息准确无误。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07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主要实行以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
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文件(体人字[2002]411号)规定,达到免试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运动员(含退役运动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
第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苏州大学、集美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浙江大学、黄河科技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大连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烟台大学、江汉大学、石河子大学、华东交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陕西理工学院、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南阳师范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学院、西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宁波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聊城大学、绍兴文理学院,共64所。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可按本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有: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苏州大学、集美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浙江大学、黄河科技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扬州大学、吉首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阜阳师范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菏泽学院,共36所。上述普通高等学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招生院校。
第四条 招生院校运动训练专业项目有: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摔跤、自由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马术、击剑、射击、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滑、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式)、冰球、雪橇、冰壶、冬季两项、雪车、围棋、国际象棋、登山(高山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飞机跳伞、滑水、摩托艇、蹼泳;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有:武术套路、散打。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设项目,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招生的对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 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 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院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方可公布,各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七条 报考按本办法招生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备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 (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八条 招生院校负责考生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冬季项目报名工作应当于1月31日前结束,其他项目的报名工作于 4月1日前结束。拟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的考生还需在户口所在地履行统考报名手续。招生院校负责采集考生报名信息,并在4月10日前,将报名库(见附件1)上报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并由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4月20日前向招生院校提供本省统一编制的相关考生的考生号。
招生院校在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形式报送报名库电子文件的同时,应当把该电子文件对应的摘要值确认表(样表见附件2)盖章后寄送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九条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文化考试定于5月中旬进行,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于文化考试前七日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冬季项目专项考试应当在1—3月份之间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
第十条 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送当地省级招办备案。体育专项测试考点与文化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同一城市,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增设考点。
第十一条 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及文化课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
第十四条 省级招办必须对按本办法招生院校的考试、阅卷及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相关工作必须在6月25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招生院校必须于6月1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见附件3)、录取考生信息库(见附件4)、录取新生名册 (见附件7)及免试录新生名册(见附件8)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办理录取手续后7日内,招生院校必须将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八条 各招生院校应当于录取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招收或免试入学的学生进入普通高等体育院校的运动训练专业或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完成两年基础课程学习并达到要求后,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他体育专业学习。其他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本办法招收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5%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0%的;(二)擅自将其他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七)擅自增设考点的。
第二十一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院校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