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教学〔2006〕1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高招办: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福建省命题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福建省自行命题工作(以下简称命题工作)的管理,规范命题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分省命题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为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而举行的选拔性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筹安排,福建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授权负责福建省自行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命题工作要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等学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有助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实施。同时,要有利于考试的科学公正、安全有效和准确规范。
第四条 我省命题工作在全国统一考试的框架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学科考试说明》结合本省中等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订,《学科考试说明》由省教育厅负责制订。
第二章 命题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命题工作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业务培训、监督和评价,并积极开展与兄弟省份进行命题及管理工作的交流。
第六条 省教育厅成立命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教育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定命题工作实施意见、命题教师推荐办法、命题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审定命题工作人员名单。确定学科命题组组长、命题教师、学科审题组组长、审题教师以及参与命题服务、保障、监督的工作人员名单;确定命题工作场所;审定命题工作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三)审定或委托专家审定我省自行命制的试题、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
(四)进行命题质量的评价,提出改进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对命题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鉴定和实际工作量的核定;
(六)对其它与自行命题有关的工作进行决策。
(七)考试结束后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报送命制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卷结束后报送命题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包括:
(一)命题工作办公室:负责命题教师和其他命题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命题工作的协调、管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命题工作监督组:对命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参与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命题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命题工作顾问组:研究考试理论、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和我省教材教学情况;了解中学教改现状;学习、研讨教育部考试大纲;开展高考命题工作研究并参与高考命题工作指导;撰写考试的社会评价报告和考试研究报告。
(四)学科命题组: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省教育厅命题工作要求与规范制定本学科命题(含A、B套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全部清样、答题卡监制等)实施方案与详细工作时间表;对本学科命题工作进度和试题命制的质量负责;对本学科组命题安全保密负责;根据需要参与当年试卷评阅和质量分析工作。
(五)学科审题组:根据省教育厅命题工作原则要求与技术规范,对命题组命制的试题、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从政治性、科学性、学术性、技术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评,并向本学科命题组提供书面审评意见和修改建议,参与英语听力磁带质量监测,与命题组一起为按时、保质、足量地完成命题任务负责任。对本学科组命(审)题工作的安全保密负责;根据需要参与当年试卷评阅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七条 命题工作办公室作为命题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挂靠在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命题机构应配备专职命题管理人员或学科命题管理人员。命题管理人员应当适时进行岗位轮换。学科命题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命题工作人员的选聘
第八条 命题工作办公室负责命题人员的选聘。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和高考回避制度对命题工作组人选进行适当更换,命(审)题教师人选每年应不少于1/3---1/2数量的更换。
第九条 参与高考命(审)题是普通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学校有义务根据要求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命(审)题工作。教师参加命(审)题工作或承担相关科研项目应计入其教学工作量或科研工作量,享受国家考试命题人员的有关待遇。各有关单位在其晋级、聘任教师职务或评先评优时,还应考虑到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命题工作所作出的贡献。
第十条 命题工作顾问组成员的选聘条件:具有高级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的高校教师或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普通高中以及教研部门特级、高级教师;熟悉本学科《考试大纲》,了解我省中学教学现状;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考试命题研究、试题试卷评价活动;严守保密规定者。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的选聘条件: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顾全大局,团结合作,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听取意见,遵守纪律,严守秘密;普通高校或普通高中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师;熟悉本学科《考试大纲》,了解我省普通高中教学现状以及教育测量学基本理论;具有较丰富的教育考试命题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适应50天左右封闭命题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本学年度没有参加与应考有关的教学、辅导或讲座,没有编写相关复习资料及发表过与应考有关的文章。学科命题组组长还应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高或在本学科领域有影响力且具较强的领导能力。命题组教师主要由普通高校、普通高中、教研机构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师组成,一般每学科配5—10名。
第十二条 命题工作实行审题制度,审题教师的选聘参照命题教师的条件,并应在该学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审题组教师主要由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现职教师组成,每学科审题组配2—3名。
第十三条 命题工作顾问组成员、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名单确定后,由命题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在入闱前一天直接通知教师本人到指定地点报到(命题组长应提早联络并负责准备入闱所需资料,审题教师于命题工作中期通知入闱,顾问组成员不入闱)。命(审)题教师入闱期间在原单位承担的教学或其它工作由入闱人员单位负责安排。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规定,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参与命题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教育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人或其他命题人员的身份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命题工作的时间表、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作过程情况。
第十六条 命题工作人员未经省教育厅命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不得以命(审)题教师身份接受媒体采访;当年不得参加与高考相关的应考辅导、复习班或讲座,不得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表与应考有关的文章或编写与应考、命题有关的任何资料。
第十七条 推荐命题工作人员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和省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认真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对其命(审)题身份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命题过程采用全封闭管理工作形式。由省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委派负责人,抽调3—6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含保卫、办公室保密员、生活保障员),同时按命题涉及学科每学科配1名保密员进驻命题场所负责命题过程的服务与保障。命题工作监督组同时入闱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要按照确保安全保密、方便清样校对、利于人员管理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命题场所。命题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保密条件和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一)命题场所必须相对封闭,并配置必要的经过省级公安部门和保密部门检测认可的安全保密设施;
(二)命题场所设专用保密室和分学科命题工作室;
(三)由武警或公安协助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四)命题工作办公室应与命题场所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要求对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进行安全保密纪律教育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
(五)所有进入命题场所的人员均不得携带任何命题工作配备之外的通讯、摄录像和信息存储类设备工具,未通过命题场所安全保密部门检查者不得进入命题场所。
第五章 命题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命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命题工作程序包括:
(一)组织命题管理人员、命(审)题教师、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命(审)题教师熟悉《考试大纲》和中学教材,分析研究往年试题、统计数据及评价报告;
(三)讨论制订学科命题计划或命题双向细目表;
(四)编写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五)讨论和研磨试题,控制试题难度与质量;
(六)根据学科命题计划或命题双向细目表进行组卷,完成组卷说明以供审题教师参考;
(七)审题并填写审题意见书。当命题组与审题教师对试题科学性存在分歧时,应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八)试题定稿,命题组长和学科管理人员在发排清样上签字;
(九)命题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命题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注重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学科能力;考查考生一定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考查考生对知识的接受与理解、运用与综合、分析与处理能力。同时注意试题设计与我省高中新课程标准的衔接。
(二)正确把握命题范围,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大纲,结合我省中学教育教学实际编制试题。试卷应体现选拔性考试的特点,考试内容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试题、试卷难度系数、试卷长度和试题分量适当。
(三)所编写的试题要求是命题教师入闱后的原创试题,或经过彻底改造的引用试题。同一种题型中的试题编排应尽量体现由易到难,以中等难度试题为主的原则。同一份试卷中的试题之间应相互独立,不应相互牵连或前后提示。
(四)试题不应出现有地域、民族、性别、学校、社会阶层、经济利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偏见或疑似歧视,题意以及指示语应完整、明确、精炼,易于理解,不生歧义。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名词术语、图表格式、数据规范应与教材中的表述相一致。
(五)试题、试卷(含参考答案与评分参考)等格式应符合规范化的要求。答案科学无误,评分参考合理、便于操作,避免过繁或过简,确保没有政治性、科学性和技术性错误,有明确的考核目标,避免出现低效度的试题。
第六章 命题工作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由命题工作办公室组织命题工作顾问组及相关学科专家对命题教师进行培训,主要学习有关命题工作规定和文件精神;讲授教育测量学基本知识;培训命题基本理论和技术规范;统一试题的质量要求;控制命题质量的方法和措施;熟悉教育部考试大纲和相关考试说明;通报命题工作的安全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由学科命题组长根据教育部考试大纲和相关考试说明拟定当年命题计划(双向细目表);包括考试的内容领域和目标分类、各个分类组合在考试中的占分比例、重点考核的内容、全卷试题的难度分布等;组织命题教师讨论本学科命题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确定本次命题最终采用的命题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命题组在分析往年高考试题的基础上统一命题思想和对试题难度的认识。组长根据命题计划的要求结合命题教师的特长和教学经验向命题教师分配命题任务(在布置命题任务时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命题教师分别独立命制一套试卷,二是命题教师按照题型或内容命制一部分试题)。命题教师按照命题基本要求及中学现行教材,编写各种题型的试题;学科命题组长组织本学科命题教师对所命制的试题进行深入研讨,从政治性、学术性、科学性、技术性以及试题的难度、与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符合程度等若干方面进行审定和筛选。剔除不合格试题,确定备选试题。各题型备选试题数量应为正式试卷中相应题型试题数量的3——5倍;对所有入选试题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改变。以利于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保密性。确定最终入选的试题;对入选试题进行最后组配。配题成卷要按照试题的编制计划进行。内容分类比、目标分类比、题型比和难度比要符合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查试题工作是提高试题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审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试卷是否突出课程的重要内容,是否按照考试说明的要求实施命题,不同认知目标和不同难度的试题分数比例是否符合预定要求。
(二)试题的内容是否科学、准确。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准确、典型、全面、易于把握。
(三)试题内容所考核的层次是否符合考试说明中规定的标准,试题的难度估计是否恰当。
(四)试题叙述语言是否简洁、明确,问题是否体现该试题所要考核的真正目的。
(五)试题的顺序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考生答题。
(六)确认试题是属于未使用过的题目。
一般情况下,试卷中如未出现重大政治性、学术性、科学性、技术性错误或者素材显示不公平或者有严重意见分歧的题目,则不再要求命题组对试卷和试题进行调整。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则命题组要根据审题组的审题意见调整试卷。
第二十六条 由命题组和审题组共同完成试卷与清样的校对工作。每份试卷清样至少要经过五校。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校对由命题组教师负责,第二次和第四次校对由审题组教师负责,如确实必要,应该增加校对次数以确保无误。最后一次校对由命题组长和审题组长共同负责。每次校对后,校对责任人都要在每页所校对材料上签字备注并由提供清样的部门存档。命题组长和审题组长对试卷的最终稿和试卷清样负责。
第七章 命题经费
第二十七条 命题工作所需各项费用(含命题研究、命制、评价、设备、资料等)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命题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命题工作人员食宿安排、丰富业余生活和创造体能恢复条件等保障工作。根据命题工作实际情况,向命题工作人员支付相应的命题费和保密费等。
第二十九条 命题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及管理培训、考察学习、入闱命题、高考阅卷质量检查等工作的往返路费、住宿费、出差补贴等均由命题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命题工作办公室在当年工作开始前必须做好年度命题费用估算,并由命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命题过程其他个人开支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评价与科研
第三十条 积极做好命题的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加强命题科研工作,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和理论方面及专项研究,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提高命题质量,促进素质教育发展。研究项目列入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
第九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命题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严重违反命题管理工作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命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