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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等院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简章

 

    福建省于1999年始开展单独招收台湾学生工作,至今共有八所院校即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集美大学可以对台湾学生实行单独考试、单独招生。

    福建与台湾仅一水之隔,闽台两岸人民习俗相近、语言相通、血缘相亲,历史以来交往频繁,情深似海。近年来,来闽求学的台湾学子逐年增多,教育部考虑到闽台两岸人民的特殊关系和历史渊源,特批福建高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为台湾青年来闽学习开了方便之门。

    福建的高等院校将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热情的后勤服务,并以便捷的报考方式满足台湾学子来闽求学的愿望。

    一、报名条件

    凡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的台湾青年均可报考。

    二、报名时间

    全年受理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报名。

    三、报名手续

    报名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历证明;

    2、本人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影印件);

    3、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四、报名考试费:300元人民币

    五、报名地点

    厦门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只招中医学专业)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

    邮编:361005

    电话:0086—592—2182451、2186211

    传真:0086—592—2093346

    E-mail:xmuoec@jingxian.xmu.edu.cn    http://oec.xmu.edu.cn

    华侨大学招生处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邮编:362011

    电话:0595—22693649、22692926、22692226

    传真:0595—22691575

    E-mail:zsb@hqu.edu.cn    http://www.hqu.edu.cn

    福州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

    邮编:350002

    电话:0086—591—87893162、87893306

    传真:0086—591—83713229

    E-mail:fao@fzu.edu.cn

    福建师范大学海外教育学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山路8号

    邮编:350007

    电话:0086—591—83434244、83533795、83465370

    传真: 0086—591—83413268、83442728

    E-mail:haiwai@public.fz.fj.cn    http://www.fjnu.edu.cn/iccs/cviccs.htm

    福建农林大学海外学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

    邮编:350002

    电话:0086—591—3789183

    传真:0086—591—3727618

    E-mail:oec@fjao.edu.cn    http://oec.fjau.edu.cn

    福建医科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

    邮编:350004

    电话:0086—591—22862320

    传真:0086—591—22862320

    E-mail:fjmutb@fjmu.edu.cn    http://www.fjmu.edu.cn

    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汇路183号

    邮编:361021

    电话:0086—592—6185566、6182918

    传真:0086—592—6182928

    E-mail:oec@jmu.edu.cn    http://www.jmu.edu.cn/oec

    福建中医学院海外教育学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82号

    邮编:350003

    电话:0086—591—83570276、83570257

    传真:0086—591—83571164

    E-mail:hwxy@fjtcm.edu.cn    http://www.fjtcm.edu.cn

    东方教育联谊会

    地址:香港湾仔洛克道368号国家大厦21楼D座

    电话:00852—28914556

    传真:00852—28936824

    六、报名办法

    1、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报名材料前往报名地点报名;

    2、函报,可将报名材料寄往拟报考的相关院校;

    3、网上报名,在参加考试前补交有关材料。

    七、考试

    (一)科目

    1、各类考生均参加语文、英语、数学三科考试,并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面试,面试成绩计入总分。

    2、面试内容由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报考专业自行确定。

    3、各科(包括面试)成绩满分均为一百分。

    4、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大纲》,由福建省高等院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考试中心统一命题。

    (二)时间

    1、每年举行两次考试,分别在6月25日—26日和8月25日—26日。

    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25日、8月25日

9:00—11:30

语文

14:30—16:30

数学

6月26日、8月26日

9:00—11:00

英语

14:30—16:30

专业面试

    2、单独招收的院校也可以根据考生报名情况,适当增加考试次数。

    (三)地点

    由考生所报考的院校具体安排。

    八、录取

    1、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录取院校将在考试后两周内向考生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上网向报考院校查询录取结果。

    2、凡参加入学考试者,其成绩低于当年录取线30分以内的,可进入所报考的院校读预科。学习一年后,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进入本、专科专业学习。

    3、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被报考院校录取的考生,仍可选读福建省其它七所单招院校,其考试成绩可作为其它院校录取的依据。

    九、入学与身体检查

    1、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以《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2、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对学生进行身体复检,有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生理原因受专业限制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

    十、学籍管理

    1、学生在校期, 间,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管理,并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2、采用学分制管理方式,学生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者,发给毕业证书。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毕业生相应的学位证书。

    十一、其他

    1、台湾学生仍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报考以上八所大学和福建省其他高等院校。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高校学习仍可免试入学,插班试读。

    3、各招生院校于考试前开设考前辅导班,为参加考试的台湾学生安排迎考复习。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便利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学生,系指来福建省就学的台湾居民。
    第三条 台湾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台湾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台湾学生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学校交验下列证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台湾入出境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明;
    (四)体格检查证明。
    第六条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可以按国家规定接受学历教育,也可以接受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台湾学生可在当地的中学、小学就学,就学期间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报考福建省高等学校的台湾学生,可以参加经国家批准的本省单独招生考试,也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联合招生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录取。
    有关部门和学校单独招收台湾学生,应当在报名、考试、录取、入学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 参加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台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有关学校开设的预科班学习。
    第十条 经批准招收台湾学生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可以为台湾学生举办补习班、进修班、培训班和函授班等。
    第十一条 台湾学生的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做好教学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台湾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和军训课程。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台湾学生的学校,培养台湾学生所需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台湾学生入学后,由所在学校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就学期间的多次有效入出境签注和暂住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台湾学生修业期满,按教学计划完成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台湾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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