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闽招委〔2008〕16号
各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福建省实际,现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高校做好相应准备及对考生的招生宣传与指导工作。
一、录取方式、批次及时间安排
(一)2008年福建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简称“省招生委员会”)成立录取领导组,领导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省高招办按照网上录取的工作规范程序投档,高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院校端按规定的时间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并在网上进行提交录检、退档和录取确认,省高招办按照确认的录取结果打印录取名册,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期间,省高招办指定专人作为高校招生录取联络员(各校联络员名单、联络方式及其他相关通知信息在每批录取工作开始前,通过网上录取服务系统及时向当批招生高校发布,请有关高校注意浏览),负责与高校进行工作联系,提醒高校及时下载和上传有关数据,传达高校录取期间有关要求,为高校做好招生录取的服务工作。所有涉及招生的事宜,高校与省高招办之间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渠道联系解决。
(二)各类各批次录取时间安排
招生录取工作从6月28日正式开始,8月25日之前结束。有关高校录取批次、分专业计划安排详见《福建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本》(随本通知寄出)。各类各批招生录取工作时间(含有关批次重新征集考生志愿时间)安排如下:
1、音乐、美术类
(1)提前单独批院校:6月28日录取准备,6月29日至7月9日录取。
(2)其他本科批院校:7月10日录取准备,7月11日至7月15日录取(7月13日9∶00-16∶00前考生到县(市、区)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填报本批次征求志愿,7月14日征求志愿录取)。
(3)其他专科批院校:8月14日录取准备,8月15日至8月19日录取。
2、体育类
(1)本科批院校:7月7日录取准备,7月8日至7月13日录取(7月11日9∶00-16∶00前考生到县(市、区)高招办填报本批次征求志愿,7月12日征求志愿录取)。
(2)高职(高专)批院校:8月14日录取准备,8月15日至8月19日录取。
3、文史、理工、“高职单招”类
(1)本科提前批院校:7月9日录取准备,7月10日至7月15日录取(7月13日9∶00-16∶00前考生到县(市、区)高招办填报本批次征求志愿,7月14日征求志愿录取)。
(2)本科一批院校:7月16日录取准备,7月17日至7月22日录取(7月20日9∶00-16∶00前考生到县(市、区)高招办填报本批次征求志愿,7月21日征求志愿录取)。
(3)本科二批院校:7月23日录取准备,7月24日至7月30日录取(7月28日9∶00-16∶00前考生到县(市、区)高招办填报本批次征求志愿,7月29日征求志愿录取)。
(4)本科三批院校、“高职单招”本科批院校:7月31日录取准备,8月1日至8月6日录取(8月4日9∶00-16∶00前考生到县(市、区)高招办填报本批次征求志愿,8月5日征求志愿录取)。
(5)专科提前批院校、“高职单招”专科批院校:8月15日录取准备,8月16日至8月19日录取。
(6)高职(高专)批院校:8月20日录取准备,8月21日至8月24日录取。
由于今年我省继续对本科批次计划未完成的院校采取重新征集志愿补充录取的办法,因此希望高校严格按省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完成阅档、退档和录取,以保证我们能够按时完成重新征集志愿工作,确保有关高校顺利完成招生计划。
本科批次征求志愿开始后,考生原来填报的本批次志愿自动失效。已确认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参加征求志愿的填报,未能确认自己是否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征求志愿的填报,分数等条件明显不符合缺额院校要求的考生可不参加征求志愿的填报。各县(市、区)高招办应确定专人负责填报征求志愿考生的交卡签认工作,以防止因漏收而影响考生录取事件的发生。
二、录取体制与管理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调档比例低于120%的,最迟须于当批投档开始12小时之前以传真方式告知省高招办,否则,省高招办将统一按120%的比例予以投档)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有关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按照教育部要求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坚持依法招生,提高服务意识,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出发,客观、全面介绍本校有关情况,不作任何有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要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程序和规则等进行新生录取,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传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利益。对超过时限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高招办会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高招办将按照教育部规定,根据投给该高校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1比例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及时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投档比例确定后,对线上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学校,省高招办根据线上第一志愿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一次性投足。对生源不足的,第一轮先投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志愿优先原则),除特别规定外,第二轮及以后轮次投档时,则参照学校招生计划缺额的情况,根据等待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平行参考志愿排列顺序检索出档(分数优先原则)。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随意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或第一轮已根据学校要求的调档比例投足档、并开始参考志愿投档时,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保护高分考生政策,凡高考成绩名列理工、文史类全省前茅(按该类考生总数的1%比例确定)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如未能达到第一志愿学校投档线而无法出档时,其所填报的参考志愿第一栏视同第一志愿,参与投档给相关高校(这一部份考生不占该高校原定投档比例),由有关高校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
对有面试要求的高校(如军队院校、公安院校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向省高招办提交面试合格全部考生名单,以便安排出档。
未经教育部正式书面批准,高校不能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也不应对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制其统考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省外高校完成原定在我省的招生计划以后,如再追加计划,可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院校调档要求和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录取过程,对在本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由高校提出要求,经录取点领导组批准,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民办高职高专学校或专业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适当继续降分,但最低不得超过线下50分。对本科批次录取过程生源不足尚有剩余计划的院校、专业,省高招办将在批次后期向社会公布,重新征求考生志愿后进行补充录取。 录取过程,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高招办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处理。录取期间,省高招办录取点技术支持电话、传真和QQ群,另文通知有关高校。
高校在录取过程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校要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工作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高招办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学校在网上录取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过银行缴纳。
户名: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工商行福州五四北路分理处
帐号:1402013209008800652
传真:0591-87877289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省高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高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为录取在本科层次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的考生,制作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尽快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由考生本人到所属县(市、区)高招办签字领取,在入学报到时上交给高校。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被省外高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三、适用于全部招生院校的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三)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6.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含金门、马祖)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烈士子女;
9.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四、仅适用于在闽高校的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2.中级以上职称,累计在乡(镇)以下卫生院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子女中,第一志愿报考我省省属医学院校的考生;
3.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队院校)的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学前教育)的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
4.本科提前批或专科提前批录取,第一轮投档时,第一志愿报考师范类专业(含体育、音乐、美术类教育专业)的省优秀教育世家的教师子女或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学、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乡镇文技校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的专职教职员工(含在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职员工和民办教师)的子女。
(二)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报考音乐类专业的不照顾);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六名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不照顾)。上述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三)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四)下列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福建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五)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1.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高等院校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草业科学、林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蚕学、蜂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村区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等本科专业以及园艺、园艺技术、茶叶生产加工技术、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动物防疫与检疫、畜牧兽医、兽医、经济动物养殖等专科专业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
2.除本科第三批外,其他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考生,在该校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在该校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
五、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限报考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六、由于涉及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受到场所及接待条件限制,因此无法在录取期间接待学校派出的“联络员”,请有关高校予以谅解。
七、录取工作期间,将开通“福建省高招办录取工作举报电话”,高校在录取过程对本办工作人员态度、业务能力或违规违纪等问题均可进行举报,以便及时发现和整改。举报电话:0591- 87841974。
附件:2008年在闽招生高等学校与福建省高招办录取点联络方式回执单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