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研究生招生是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应主动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突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优化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结构,全面提高研究生选拔培养质量。现将做好200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系统、扎实地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初试、复试、推免生等项改革都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整体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稳步实施,注意做好改革的衔接和配套工作。
1.积极稳妥地推进初试科目和内容改革
初试是保证研究生招生质量的基础和首要环节。要按照侧重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查的功能定位,继续整合优化初试科目和内容,逐步搭建科学、公平、安全、高效的研究生选拔公共评价、测量基础平台。
要继续巩固教育学、历史学、医学三个学科门类初试科目和内容改革成果,完善细化改革方案,同时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农学门类初试科目及内容的通知》(教学厅〔2007〕5号)要求,做好农学门类初试科目和内容的调整工作。
对于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初试科目,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初试改革的要求,实行按一级学科设置考试科目,大幅度减少初试科目数量,有条件的要努力按一级学科群整合考试科目,大力提高命题的水平和质量。
2.加强复试工作,深化复试改革
复试应侧重对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进行深度考查。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复试改革成果,将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办法,探索科学的多元评价考核体系,开展系统的复试业务培训,提高复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组织管理和人员保障,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对初试科目改革涉及的相关学科专业的复试工作,尤其要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做好考试、考察内容的衔接。
3.切实做好推荐免试工作
高等学校和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完善推荐和接收的办法,确保工作质量和生源质量。推免生的推荐、复试、接收等环节的工作及研究生支教团、农村教育硕士等专项计划工作都要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有推免生名单均要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招生单位在推免生工作中,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等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要注意跨学科专业所需生源的调剂,在推荐和接收环节上予以适当倾斜。
4.继续做好自划线改革试点工作
自划线改革试点是完善复试、录取、调剂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具有前瞻意义的改革探索。试点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自主招生与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
5.对初试分数线分区进行适当调整
为促进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在相关省市申报的基础上,根据近几年生源和考试成绩分布等实际状况,决定从2008年起,对初试分数线分区适当调整如下:
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
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
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目前在三区就业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如报考地处一、二区的招生单位,按三区分数线予以照顾;目前在二区就业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报考地处一区招生单位不享受二区分数线的照顾政策。
二、加强质量管理,为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保障
1.要严格按照硕士生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准考。
2.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自命题环节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自命题教师的指导和培训。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为学生考研而缩短正常的教学计划和授课时间;除考试大纲外,招生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招生单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包括社会上的考研辅导活动)。高等学校特别是招生单位要加强教师的教育和管理。适当时候,教育部将组织专门的检查和抽查。
3.鉴于研究生教育长足发展之后,单独考试这种方式所承担的使命已渐趋完成,从2008年起,按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总体要求,规范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单位要适度调减单考生的招生数量,进一步落实单独考试招生主要用于国家急需人才的艰苦专业招生的政策原则。
4.加强评卷点建设和管理。为保证评卷教师队伍的素质,各省级招办要建立评卷教师的保证机制,各招生单位要积极动员优秀教师参与评卷工作;要加强对评卷教师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评卷工作质量;鼓励有条件的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进行网上评卷工作,提高评卷的客观公正性。
5.加强录取检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单位自检、各省级招办组织复检和全国省级招办联检的三级录检机制;要进一步规范破格录取政策,保证研究生录取质量。
三、大力强化考试安全管理,争取考风考纪进一步好转
1.加强考点管理。对考点适度进行收缩和集中,对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打击和防范舞弊不够得力的考点要进行整顿,对问题比较严重的考点要坚决予以撤并。
2.规范考生离场时间。从2008年起,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3.加强考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确保保密室建设全部达标;同时应尽快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防范考场作弊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利用高考标准化考场和远程监控,实现资源共享。
4.加强诚信教育,加快诚信考试档案建设。对作弊考生要果断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应予开除学籍。诚信考试档案要作为招生单位对考生进行思想品德审查的参考和录取的依据。
5.从重打击团伙作弊。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鼓励地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切实加大防范打击团伙作弊的工作力度。
6.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命题、制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都要按照《保密法》及教育部等四部委《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执行。要加强招生单位自命题管理,要对命题人员和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保密和纪律教育,主管部门应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使命题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职责。对于违反规定或因考试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7.加强应急机制建设。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命题、制卷、运送、保管、考场、评卷等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各地和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应急反应快速、有效。
四、稳定招生规模,调整优化招生学科专业结构
各招生单位应明确培养目标,找准办学定位,合理确定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科学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要加强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统筹规划好学术型、应用型等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对国家紧缺人才的相关专业,在培养能力范围之内应予倾斜,对于社会需求量不高甚至就业面临困难的专业要调减招生计划乃至实行隔年招生等办法。
五、坚持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权益,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
保证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是各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的重要职责。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应合理设计各个环节、各个步骤的工作安排,使程序更加完善、公正;加大研究生招生工作透明度,尽可能地将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解决考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更加重视处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工作,及时处理考生反映的问题,严肃追究违规责任,对严重损害考生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大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和调剂录取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考生提供便利、规范和有效的服务。
六、加强队伍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大力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水平
队伍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业务素质与工作纪律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别学习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研究生招生系统的干部进行培训,使广大干部增强政治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履行研究生招生管理岗位职责的能力。要加强对下一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业务上不合格的人员要经进一步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要严肃处理招生违规单位和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队伍自律,树立研究生招生系统良好形象。
200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铅笔和橡皮、绘图仪器以及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或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3.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4.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题。
5.考生除在试卷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6.考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涂写答题卡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涂改液。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8.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题袋内并密封。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