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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质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省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质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卫办妇幼函〔2017〕93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州总医院,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将《福建省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质考试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做好考试人员组织工作。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联系。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福建省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质考试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质考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对象

    各医疗保健机构拟从事产前筛查、诊断技术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考试专业和考试时间

    (一)考试专业

    考试类别分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考试专业包括:临床类(妇产科、儿科及其他相关临床学科)、超声诊断类和实验室技术。

    (二)考试时间

    每年的3月及9月下旬各组织1次。2017年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23日。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产前筛查诊断人员资质考试。

    其中,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指取得省级以上产前筛查诊断技术培训班的培训证明(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以及在国家或省级产前诊断基地进修(儿科专业除外),产前筛查技术进修时间不少于2个月,产前诊断技术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报名材料

    拟参加考试人员应提交以下考试报名材料:

    1. 考试报名审核表(附件1)

    2.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单位)

    考试报名材料由各考生所在单位审核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统一寄送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与外合中心),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考试内容、方式

    (一)考试内容

    从事产前筛查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超声诊断医师和实验室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产前诊断专业技术等。考试不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不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二)考试方式

    闭卷笔试,时长1小时30分钟。

 

五、考试命题、评卷及考务安排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具体负责题库建立及命题工作。省人才与外合中心负责受理考生报名、考场安排、考务培训等考试实施的相关考务安排、评卷以及成绩单发放。省产前诊断中心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家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考试成绩

    (一)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单(加盖省人才与外合中心公章有效)寄送考生所在单位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统一领取。

    (二)考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考试成绩单为相关人员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产前筛查诊断项目)的申请材料之一。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申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产前筛查、诊断项目)。

 

七、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违规违纪行为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4号)认定。省人才与外合中心负责汇总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及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同时进行通报。

 

八、其他事项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不能代替《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行政审批审查。考试合格后,《合格证书》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核实考试成绩单及其他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准入条件后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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