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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条  福建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具体如下:

    1、根据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或选定考试教材;

    2、根据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组织会计电算化考试命题,生成并定期更新考试题库,并报财政部备案;

    3、确定设立会计电算化考试点的基本条件;

    4、指导、监督设区市财政部门设立会计电算化考试点的工作;

    5、制定、修改《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

    6、管理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的阅卷工作;

    7、负责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的印制与管理工作;

    8、组织省直考试点的电算化考试工作;

    9、其他与电算化考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具体如下:

    1、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的考试点;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电算化考试的阅卷工作并生成合格证书编号;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的打印、发放和后续管理工作;

    5、其他与电算化考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考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在考试前是否参加培训,各考试点不得强制考前培训。

第五条  免试规定。根据《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二章  考试管理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实行考试制度,具体分为初、中两个级别。本章仅对考试管理工作的程序加以规定,不涉及考试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的管理工作分为:考前申报、考场管理、证书打印和证书发放。

第八条  考前申报

    各考试点应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提交考试申请,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考试申请必须包括本次考试地点、时间安排、参考人员的具体名单。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收到考试申请后,应及时与考试点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并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每间考室安排2名监考人员。

第九条  考场管理

    财政部门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的要求,具体负责考前导题和考试结束后的答题文件(软盘)回收工作,维持考场纪律,对考试情况进行记录。

    考试点工作人员应按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的要求,做好考试现场机器、设备的调试与维护工作,协助维持考场纪律。

第十条  证书打印

    监考人员应于每次考试结束后的两天内,将回收的答题文件(软盘)送交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统一处理,生成全省统一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编号,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工作。

第十一条  证书发放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通过考试点工作人员向考试合格者核发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并加盖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专用章。

 

第三章  考试点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会计电算化考试点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对考试场地的要求。作为会计电算化考试场地的机房应当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保护措施。

    (二)对机器、设备的要求。省、设区市的考试点每间机房用于电算化考试的计算机不得少于60台;设在县的考试点每间机房用于电算化考试的计算机不得少于30台。要求单机预装Windows2000以上的操作系统,硬盘空间不小于20G,486以上机型,内存不少于256兆,具有USB外接存储端口或软盘驱动器,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性能不低于Windows2000server,所有计算机已经得到良好的连接,形成的局域网畅通无阻。其他附属设备配置齐全,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或去湿机等,能够保证各种设备正常运行。

    (三)对考试软件的要求。能够使用并定期下载更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定的考试软件。

    (四)对考场管理的要求。能够配合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考场纪律监管,严格履行试题保密义务。

    (五)收费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考试收费标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缴考试管理费。

    (六)其他方面。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必须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点进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并确定会计电算化考试的考试点,报福建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电算化考试点的数量按如下控制:省直考试点原则上不超过6个,市直考试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县级考试点原则上一个。

第十五条  选择确定考试点的工作程序分为:申请、评估、确认和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  单位(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设立申请。

    设立电算化考试点的申请应当包括:考试点满足设立条件的情况介绍,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遵守执行考试点各项责任义务的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估  评估工作具体分为初次评估和年度评估。

    初次评估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单位(机构)初次提交设立会计电算化考试点的申请所做的评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考试点书面申请的十五日内,组织安排初次评估工作。

    年度评估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每个年度终了对已经确认的考试点是否继续符合条件所做的评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前的一个月,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年度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确认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完成初次评估的十五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设立考试点。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每个年度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总结中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点年度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公布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通过网络、咨询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合格的考试点信息并在考试点公布考生投诉电话。

第二十条  为了方便全日制在校师生参加会计电算化考试,学校可以统一向当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专场考试申请,但学校方面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五条“免试规定”告诉全体考生。在学校设立的专场考试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考试点总数的限制。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是持证人员通过考试,具备相应级别会计电算化知识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

第二十二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会计电算化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持证人员分类档案,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半年度电算化合格证书发放情况,同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上一年度会计电算化考试的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必须加盖财政部门会计电算化专用印章方为有效。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电算化专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内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的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费规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考试和培训收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综[1999]137号)规定,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为80元/人次(含证书工本费)。

除了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考试报名点都不得向考生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报名考务费应按下列分成:

    1、支付考试点考试费用40元/人次;

    2、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每年分两次(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缴10元/人次的考试管理费,用于考试软件的维护、教材编写、考试命题费以及证书制作工本费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考试点出现违反《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规定的,有关的考试点将被取消考试设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监考及考试点工作人员出现违反《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规定的,有关的人员将被取消监考及巡视资格,不得继续参加有关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考生违反《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务守则》规定的,将被取消考试成绩,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考试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收费规定,存在乱收费现象或者不能及时向财政部门上缴考试管理费的,有关的考试点将被取消考试设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发现考试点不符合设立条件,经书面通知整改仍未达标的,有关的考试点将被取消考试设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未履行“免试规定”告知义务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乱收费的,学校将被取消专场考试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之前颁布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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