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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宗旨,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

    第三条 认证制度遵循统一规范、社会公认、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 认证制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领导实施。认证委员会下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是中国境内银行业的基本从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分类设置,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实行证书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拥有银行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八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和资格审核取得。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面向银行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在中国境内有效。条件成熟时,可实行国际互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应工作规则由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解释权归认证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为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提供鉴别从业者能力的依据,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

第三条  本会的服务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六条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

第七条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机构的其他人员出席并代行委员权利。
    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全体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授权一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本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
(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需要,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认证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
(四)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办理日常事务;
(五)办理本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认证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全体会议和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接受与资格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各种与资格认证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
(二)本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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