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5〕2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闽台青年交流,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18~40周岁)来闽创业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在我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农业开发、高新技术等行业领域创业。各地可在资金扶持、场地补贴、中介引进奖励和创业就业辅导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
二、扶持创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其他有条件的设区市依托现有园区,设立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形成集聚示范效应。对累计引进2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6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00家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的、吸引台湾青年20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示范基地,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台办、人社厅、财政厅、团省委共同研究制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台办、人社厅、财政厅、团省委
三、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团省委收集汇总创业就业相关政策,通过平台发布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信息。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设立基地的县(市、区),应选定一个机构负责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工作,为台湾青年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对接、贷款融资、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创业前期所需的各种服务和后期企业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补贴领取、社保医疗等问题。密切闽台青年社团、高等院校、创业协会等组织沟通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闽台青年创业联盟,或建立一支由两岸优秀青年企业家、创业导师组成的创业辅导队伍,为台湾青年来闽创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就业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省级财政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台办、人社厅、财政厅和团省委制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台办、人社厅、财政厅、团省委
四、给予创业融资支持。各地对创业资金不足的台湾青年,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基地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五、加大创业项目扶持。经评审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各地可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5万~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每年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500万元,对经评审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创业扶持。对在农村发展规模种养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可优先安排入驻当地农民创业园,并享受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台湾地区青年创业协会总会、青年商会总会、生产力中心、育成中心等机构推荐的项目。对创办科技型、文化创意型、互联网中小微企业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住相应的当地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支持入孵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农业厅、科技厅
六、鼓励优秀人才创业。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台湾青年人才来闽创业创新。被当地认定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中核心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的,各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的补贴。支持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参与两岸共同关注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合作研究,通过“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经专家评审予以立项资助。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或在闽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按大赛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才办、人社厅、科技厅、财政厅、海峡人才市场
七、给予经营场地和住房保障。各地通过评估可根据不同业态、投资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向台湾青年提供免费办公经营场地或租金补贴,并可根据不同条件对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提供每月500元~2000元不等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具有博士学位的,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且按居住证在创业就业所在地区累计居住期限超过1年的,可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在当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被当地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购置自用住房,各地可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和30万元/户的安家补贴;被认定为当地创新创业团队的,各地可给予团队中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支持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为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落地后即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100万安家补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住建厅、人才办
八、提供子女就学、社保等服务。对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其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的,可享受居住地或工作地居民同等待遇,由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在闽创业并聘用台湾青年的,本人及所聘用的台湾青年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人社厅
九、支持来闽实习就业。对接收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由省级人才工作经费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凡台湾大学生毕业后5年内来闽就业的,按照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优势产业和不同业态特色园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