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高校:
为加强我省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创业导师指导引领作用,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日
福建省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对象为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有创业需求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次创业者。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二)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
(四)成功创业人士;
(五)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六)取得国家认定的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人员。
第五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其中: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是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
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创业相关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技能型人才具备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
创业咨询师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省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 推荐申报。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福建省创业导师申请表》(附表1),经所在单位或推荐机构审核后,报送所在地设区市人社局。
第七条 审核聘任。设区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结合设区市推荐意见择优聘用创业导师并颁发聘任证书。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导师入库。省人社厅按“分类别、分区域”原则建立创业导师库,针对设区市分区域建立子库。各设区市人社局对其子库进行管理和维护。创业导师库根据《福建省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附表2)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创业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设区市人社局更新。
第九条 服务管理。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及时记载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导日志,并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及《福建省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表3)等资料存入台账,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解聘办法。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我省创业导师形象。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四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服务由各级人社部门统一安排;结对服务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到当地人社部门登记,并填写《福建省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附表4)。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酌情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享受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其聘请创业导师所支付的劳务报酬可列入补助支出范围。各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创业导师服务,所需支付的创业导师劳务报酬,在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定期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对在创业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省人社厅积极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行政部门参考或报省领导参阅。
附 则
第二十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