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地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大研〔2014〕29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二)申请人应在我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在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专著(个人完成字数在3万字以上);
4.《厦门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的两周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院(研究院)负责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课程成绩需经学校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方才有效。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学院(研究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于我校第一、二学期开学的头两周内通过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答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一式15份;
课程考试成绩单、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打印件。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研究院)组织论文的评阅和答辩。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院(研究院)应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不能为申请人所在单位)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院(研究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网上申报,资格审查通过后到各专业修课,至少一年后才可以向研究生院提交硕士学位答辩申请。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十篇以上(含十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署名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国内刊物必须为核心以上刊物,且理科至少有一篇在SCI刊物上发表(或独立撰写出版一本高水平专著或教材);文科至少有一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或独立撰写出版一本高水平专著或教材)。
(三)其科研成果必须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文科必须为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者(二等奖),或者为第二完成者以上(一等奖),理工科必须为第三完成者以上(二等奖)。
(四)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我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院(研究院)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收齐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主席批准,方可受理申请。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由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三名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组成专家小组,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院(研究院)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第一外国语考试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课程成绩需经学校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方才有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论著、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两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但国内申请者第一外国语不免考。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9个月之内向学院(研究院)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学院(研究院)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院(研究院)应聘请五名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不能为申请人所在单位)同专业博士生导师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院(研究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一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研究院)在审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院(研究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到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其本次申请无效,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弄虚作假者从资格审查不通过之日起,需间隔两年后我校才受理其再次申请,前次申请中已获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申请人所提交的假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一律不予退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若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4年6月1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员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厦大研〔2006〕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
厦大研〔2014〕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以及经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1.按相关学科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规定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条 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二)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八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引用别人的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
第十一条 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原则上实行盲审,具体办法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厦大研〔2014〕27号)。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实务部门的教授级专家,或为参与指导过博士生的教授级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的评阅人至少二名。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一名。
第十三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参照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4)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论文的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递。
第十四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且一半以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可以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一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到以上评阅结果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五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新设和薄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请校外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答辩工作由学位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进行。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十七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1)主席宣布开会;(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低于30分钟);(4)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6)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的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月三十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6、9、12月份召开授予学位的例会3次。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一个月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却由于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通过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 荣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学院(研究院)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各),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九条 涉及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涉及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制定,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年6月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