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通知
闽建房[2010]21号
福州、漳州、泉州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黄小晶省长在今年省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要求,促进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与保障民生中发挥应有作用,加快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工作。物业管理的规范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发展和群众居住质量,而且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物业管理行业仍然存在从业队伍人才匮乏、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等突出问题,落实“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要求,需要全行业加倍努力。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对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增长、吸纳社会就业和社会和谐的作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加快提升发展。
二、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诉求,强化对物业管理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行业发展。
(一)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和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细化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承接验收程序以及物业企业退出管理与移交程序等规定。统一制定和调整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沟通,提请当地政府出台加强物业管理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相关主体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引导业主规范自我管理。结合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时研究制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服务手册(示范文本),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和规范运作,引导业主依法有序自我决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责任,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有机结合。
(三)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中央综治办《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紧密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落实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抓紧开展物业行业系统排查,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主动联合司法部门建立物业管理纠纷指导和调解组织体系,指导县(市、区)建立物业管理纠纷指导和调解委员会,招聘专兼职调解员,组建适应工作需要的调解队伍,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
(四)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施行两年多来,大多数设区市都能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但仍有个别设区市和部分县(市)至今仍未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抓紧制定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查处维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企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专业水平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最大限度提高客户满意度。
(一)组织做好物业管理师参考工作。各地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踊跃参加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调动员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积极性,鼓励支持组织员工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从业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推行《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年省厅将会同省工商局修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地要积极推广使用,维护物业服务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公平与公正。
(三)制定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省厅将组织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以及基础服务的标准。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建立物业项目备案制度和项目负责人制度,强化物业项目管理,从源头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四)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作用。要指导支持当地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加强制约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宣传提升物业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省物业管理协会将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保安、保洁、保绿、保修水平倡议签名活动,联合媒体宣传先进物业服务企业、优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开展以“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氛围”为主题的征文活动,各地要组织发动当地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加。
各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所辖县(市、区)抓紧贯彻落实。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贯彻执行情况于2010年1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