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房函[2012]66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宁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和《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一)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将按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时间,分两个批次进行初始注册,具体为:(1)通过考核认定及2010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初始注册受理期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2)通过2011年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初始注册受理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对于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受聘于物业管理资质企业的人员,暂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二、注册流程
(二)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企业,由企业网上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在注册系统内导入本单位人员XML文件,核对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后,上报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注册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部分证书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原件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所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始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4、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2013年9月30日前申请初始注册暂不需提交);
5、身份证明复印件;
6、聘用单位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7、一寸免冠近期证件照三张。
(二)延续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申请人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4、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
(三)变更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4、新聘用单位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核准通知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
6、物业管理师姓名、身份证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7、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
(四)注销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注销原因的有效文件(须交验原件);
4、交回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
注销注册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五)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遗失补办人员,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折遗失声明原件;
4、污损、损坏更换人员,需交回污损的注册证书;
5、一寸免冠近期证件照一张。
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提交。
四、其他要求
(一)上报的个人注册申请表格必须是网上填报后打印出来的内容,页面上有水印及二维防伪码。
(二)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企业须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购锁须知”购买物业管理师企业锁,方能进行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
(三)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与考试合格人员。
(四)各地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师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行业常态化管理机制,以规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附件: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与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