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人〔2014〕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9月6日 |
上午9:00-11:30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
下午14:00-16:30 |
物业经营管理 |
9月7日 |
上午9:00-11:30 |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
下午14:00-17:00 |
物业管理实务 |
二、报考条件
2014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
三、报名办法和程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先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
http://zg.cpta.com.cn/examfront/,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详见附件2)办理。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和公务员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6月20日至7月10日。所有考生经网上报名后使用A4纸打印《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时间:所有考生于2014年7月9日-1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免试两科的人员,还应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
(5)实践经历证明,含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年限证明、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记入个人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三)网上缴费
报考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136号)的标准执行,即:客观题考试科目(《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考试科目(《物业管理实务》)每人每科65元。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于7月14日前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方才全部完成。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8月28日至9月4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有关事宜
1.今年采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逾期将无法补报名、补缴费,视为放弃本次报考。
2.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考全科)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级别为免二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使用专用答题卡作答。
4.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对《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生在答题前请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用规定作答工具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应于7月17日前将《报名表》及证明材料汇总(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人员材料分别汇总),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经省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后,生成准考证供考生网上下载打印。
2.全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3.2014年将使用新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可向福建闽建工程书店购买,联系电话:0591-87836125。
4.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305室;电话: 0591-87667921、87610301。
附件:1.2014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14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