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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

闽教师〔2017〕64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8日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暂缓注册”和“不合格”三种形式。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在教师进修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厅指导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三)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四)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十条  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与任教学段、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或持有多本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按如下办法注册:

  (一)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至相应学段或岗位任教,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的,给予暂缓注册;

  (二)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

  (三)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四)持多本证书的,只能选择一本按上述规定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研机构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并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提出注册结论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注册结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的网上复核。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应相应填写注册结论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四章  注册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一经发现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组织调查视调查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结论,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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