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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18〕11号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福建省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137号)的规定,制定《福建省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1日

 

 

福建省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部分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1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区高级职称专业人才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用于奖励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四市所辖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科学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奖励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

    (二)牵头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

    (三)指导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五条  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做好专项奖励资金筹集;

    (二)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组织专项奖励资金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对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提出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六条  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对象为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四市所辖事业单位已聘用在岗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为当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绩效工资现行执行档次与现行一档标准之间的差额(根据绩效工资档次调整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结合有关市、县符合专项奖励条件的高级职称专业人才数量确定专项奖励资金规模,市级补助对象所需资金按照4:6的比例由省、市共同承担,县级补助对象所需资金按照4:3:3的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负担部分由市、县从省级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等财力性增量补助中统筹解决,财力性增量补助不足以兑付的市县,由省级财政另行补足。

    第九条  “已评未聘”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由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四市根据自身财力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予以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专项奖励工作由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项奖励资金不计入所属单位绩效工资基数,但纳入所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核算。专项奖励资金原则上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对象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各有关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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