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依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资格考试的计划和要求,加强对各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考试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认真组织。
第五条 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考试监督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六条 各项资格考试应严格按照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省人事厅及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下达各项资格考试的通知,各级考试部门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 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考生可以在工作单位(含临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滚动考试过程中跨省异地调动的考生,报名时应提交原所在省(区、市)报考的信息档案证明,有关考试部门应负责为考生办理转接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考生各科成绩合格后,由最终成绩合格所在的省(区、市)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
第九条 报名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报名现场审查或报名后汇总审核。各级考试部门应为报考人员准备好《报名信息卡》、《资格考试报名表》、《报考手册》及有关报名材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他事宜,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报名一般采取集中时间报名。在集中报名时间过后,报名时间截止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按国家及省下达的各专业资格考试文件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四章 考前准备
第十二条 考前考试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详细、周密的考试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并制作准考证。考点、考场的选择、布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按考点、考场设置的要求办理。
(三)认真做好有关报名数据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向上级考试部门上传(上报)《试卷预订单》(一式两份)。
(四)组织对主考、监考、巡视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职责。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各自的工作职责;
2、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
3、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4、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
5、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6、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部门对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分发工作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应按考试实施计划、方案和要求进行,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等考试纪律。考试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如期进行,必须更改考试时间时,由省人事厅及时上报国家人事部,经批准后方可采取补救办法或顺延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级考试部门负责考试考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区总主考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考点主考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处(科)领导担任;考点副主考由所在学校领导担任;考点巡视人员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派出;监考人员由学校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凡设考点的考试考务部门须安排昼夜值班,值班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天19:00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
第六章 考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省里组织的评阅卷工作,应按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组织进行,省人事厅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评阅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阅卷应严格按国家下达的统一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阅卷结束形成的考试信息软盘或考试成绩登记册,应及时复制并由省人事厅职改办与考试部门分别保管。
第十九条 省有关考试部门在收到国家人事部(或授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考试合格标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考试考务部门核对考试情况与合格人员统计数。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作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进行。
(一)检查验收工作组由人事(职改)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未参加评阅卷工作的专家组成。
(二)检查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慎重的原则,采取专家认定、人事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把关的方法进行。
(三)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1、考试合格率偏高的考点、考场;
2、雷同卷较多的考场;
3、署名举报、问题严重的考点、考场;
4、违反考务工作规程的;
5、有其他突出问题的。
(四)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考务工作实施情况;
3、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条件的复查情况;
4、评卷质量;
5、考风考纪;
6、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7、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8、专项调查以及其他内容。
(五)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省人事厅(或授权有关部门)应按资格证书发放及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证书制作、发放工作。
资格证书中“授予时间”(“发放时间”、“批准日期”)栏目以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日期为准;“签发日期”栏目为省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合格人员的日期。在发放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将《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一)由考试合格人员带回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成绩公布后30天内,各级考试部门应允许考生申请查阅试卷卷面合分情况。在确认合分有误时,经一定的批准程序改正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证书补发,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规定,由当事人向省人事厅提交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登报(必须是地市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原编号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以及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等补发证书的依据,经由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后办理补发证书手续,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附件二)交由考试合格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对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有关规定,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事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省人事厅和考试部门存档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资格考试考场纪律检查情况记录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后由负责保存的单位自行销毁。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表、透露或暗示有关考试需保密的内容。
(二)凡参与有关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和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该项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