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07年1月8日至12日集中组织报名,集中报名时间结束后,省直报名点于每周四上午半天(2007年2月15日上午除外)照常报名,截止到2007年3月9日上午。各地补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2、领取准考证时间:报名时,省直报名点委托福州市鼓楼区邮政局在现场办理准考证邮寄手续,未办理准考证邮寄手续的,请于2007年5月下旬(双休日除外)起,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报名点凭报名受理单领取准考证。
各地领取准考证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3、考试时间和科目:
6月24日(星期日)
上午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4、成绩公布时间:2007年9月中旬,考生可通过信息台9616893713查询或省人事考试中心网址(
WWW.FJPTA.COM)下载成绩单。
5、领取资格证书时间:2007年10月中旬起,每周星期一、三上午办理领证事宜。各地办理领证事宜,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考试中心咨询。
二、报名地点
省直及中直在榕单位报考人员在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名地点设在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十三层大厅。各地报名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报名要求
1、报名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须注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身份证、毕业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均需原件),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一张。对尚未获得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质量初级资格的人员,须持能够证明其中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报考。
2、认真填涂申报表和信息卡,有关填涂方法见本手册《填表、涂卡说明》。
3、考试报名费按每科55元标准收取。
四、考试级别和科目
考试设中、初级。初级科目为《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为《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五、考试地点
我省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将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六、报考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七、免试条件
对符合报考条件,并在《暂行规定》发布前(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在《暂行规定》发布前(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八、考生须知
1、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共2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九、考试用书与考前培训
为帮助考生复习迎考,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与考前培训工作,由福建东南质量技术培训中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培训中心)负责,联系人:彭靖、骆新峥,联系电话:0591-83708243。
关于做好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质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30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的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24日举行。请各地按《2007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工作。
二、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集中报名时间定于1月8日至12日。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续报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到3月9日。
省直单位报名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所在地(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13层),各地报名点由设区市人事局安排。
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介绍信,携带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到报名点报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6]费34号函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收取55元。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职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2年度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在2002年度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在2002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凡属中国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企业以及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包括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都要选派人员参加2007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做好宣传动员和落实报名工作。
五、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非滚动考试,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信息代码不变。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
七、考试参考用书征订与考前培训工作由福建东南质量技术培训中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培训中心)负责,联系人:彭靖、骆新峥,联系电话:0591-83708243。
附件:2007年度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