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台湾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食药监人〔2015〕103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 鼓励台商来我省投资发展医药产业,支持台商在我省开办医药企业,规范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执业行为,省局制定了 《台湾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台湾药师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的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药师在 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药师是指通过台湾地区药师考试及格,取得台湾《药师证书》人员。
第三条 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台湾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 ;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必须先通过大陆药事法规培训,经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 ,取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向自贸区所在设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未经注册者,不得执业。
第七条 台湾药师首次申请执业注册,须填写《台湾药师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二)《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台湾《药师证书》;
(四)台湾药师继续教育证明;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七)县 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证明;
(八)执业 单位与台湾药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
(九)执业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
前款(三) 、(四)、(五)项的内容必须经台湾直辖市、县(市)药师公会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八条 《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且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台湾药师申请再次注册,须填写《台湾药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二)参加大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三)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四)县 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证明;
(五)执业 单位与台湾药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
(六)执业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
(七)《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
第十条 台湾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台湾药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二)参加大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三)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四)县 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证明;
(五)新执业 单位与台湾药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
(六)新执业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
(七)《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
第十一条 台湾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台湾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台湾药师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药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台湾药师注册申请表》。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
(一)医药企业和台湾药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被吊销台湾《药师证书》的;
(四)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 受刑事处罚的;
(六) 被公安机关取消大陆居留资格的;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台湾药师执业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各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台湾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台湾药师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期间,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第十七条 福建省药师协会 负责全省台湾药师继续教育管理 工作,继续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网授、面授、函授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注册机构在审核台湾药师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核实。 注册机构核发或者注销《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向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台湾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骗取、转让、借用、伪造台湾《药师证书》、《福建自贸试验区台湾药师注册证》或《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给予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台湾药师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条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执业。
第二十二条 台湾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项注册申请不收费。
第二十四条 取得大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执业注册的,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