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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福建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一、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06年5月9日至12日集中组织报名,集中报名结束后,省直报名点于每周四上午照常报名,截止到6月29日上午。各地补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2、领取准考证时间:报名时,省直报名点委托福州市鼓楼区邮政局在现场办理准考证邮寄手续,未办理准考证邮寄手续的,请于9月下旬起(双休日除外),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报名点凭报名受理单领取准考证。各地领取准考证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3、考试时间:
          10月21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 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4、成绩公布时间:2007年1月上旬,考生可通过信息台9616893701查询或省人事考试中心网址WWW.FJPTA.COM)下载成绩单。
    5、领取资格证书时间:2007年 2月上旬起,每周星期一、三上午办理领证事宜。各地办理领取证书事宜,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考试中心咨询。


二、报名地点
    省直及中直在榕单位报考人员在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名地点设在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十三层大厅。各地报名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报名要求
    1、报名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须注明从事药学相关工作年限)、身份证、毕业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均需原件),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一张。
    2、认真填涂申报表和信息卡,有关填涂方法见本手册《填表、涂卡说明》。
    3、考试报名费按每人每科55元标准收取。


四、考试级别和科目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级别考四科者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级别考二科者(指经审核符合免试条件)必须当年通过2个科目方为合格。
    2、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3、《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工作要求选择《药学专业知识(一)》、《药
学专业知识(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的科目考试

五、考试地点
    我省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六、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


七、免试条件:
    凡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八、报考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报考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于报名截止日(2006年6月29日)之前取得,并经报名点审核。
    2、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包括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九、其它事项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十、考生须知
    1、应认真阅读准考证背面的"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试科目共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用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另发草稿纸。


十一、考试用书与考前培训
    为帮助考生复习迎考,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591)87502795,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330号、省药检所8号楼6层。


 


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直及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1号)精神,为做好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10月21日、22日两天进行,请各地按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认真做好各阶段的考务工作。

 

二、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集中报名时间定于5月9日至12日。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续报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到6月29日上午。

    省直单位报名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所在地(福州市东大路36号),各地报名点由设区市人事局安排。

    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介绍信,携带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到报名点报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4]费173号函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收取55元。

 

三、报名条件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四、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

 

五、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于报名截止日之前取得,并经报名点审核。

 

六、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包括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有关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七、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八、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和培训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负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330号、省药检所8号楼6层,联系电话:0591-87506172。


 

附: 200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表。

 

 

 

                                       福 建 省 人事 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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