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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

一、考试说明的变化:
1、总分由400分变为600分。
2、前三卷单选50道,每题一分,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道,每题2分。
3、第四卷考试时间变为210分钟,考察科目增加两门:法理学和宪法。(显是考察论述题的需要)</P><P>二、章的变化:
1、经济法第三章由“商业银行法”变为“银行业法”。
2、行政法增加三章: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和行政应急。
3、民法增加一章:占有。“违约责任”一章改为“合同责任”。</P><P>三、具体内容的变化:
1、法理学
第一章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删除“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改为“法的渊源的分类”。
第二章第四节 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改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第五节 法治理论:增加“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第四章第二节 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调整为“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治的区别”调整为“法与政治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增加“法治与权力制约”
第四章第三节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区别”调整为“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四章第四节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调整为“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四章第五节 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与层次”调整为“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调整为“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增加“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P><P>2、法制史
第一章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删除“户绝与继承”;“契约与禁婚规定”调整为“契约与婚姻规定”</P><P>3、宪法
第一章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词源”调整为“宪法的含义”
第一章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调整为“现行宪法的修正”;删除“宪法的分类”
第三章第二节 选举制度:删除“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四章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删除“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删除“代表的人民性”
第五章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删除“行政区域划分”。</P><P>4、经济法
第三章由“商业银行法”调整为“银行业法”。本章调整力度很大,望考生注意:
原六节内容全部删除
增加“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P><P>5、国际法
第五章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调整为“入境、居留、和出境”</P><P>6、国际私法
第六章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调整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第七章第二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相互执行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调整为“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判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调整为“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判决”</P><P>7、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第三节 删除“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P><P>8、法律职业道德
第四章律师职业道德的调整力度相当大,考生需要注意。
原三节内容调整为十二节内容,现写明如下: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作为律师业务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的职业前提(具备执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中)
第二节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 禁止虚假承诺 代理范围与权限划分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
第三节 律师的保密
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的特点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的例外)
第四节 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
律师费的合理性 律师收费的方式和要求附条件收费(附条件收费的特殊要求 不能附条件收费的特殊情况)财物保管(证据材料的保管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第五节 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概念(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有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的状态) 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 委托人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 连续性利益冲突)
第六节 执业推广
业务推广(业务推广方法 业务推广原则)律师广告规范(律师广告的主体 律师广告的原则) 律师宣传规范
第七节 律师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尊重与合作 禁止不正当竞争(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节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的执业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第九节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义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参与律师协会活动的义务 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
第十节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回避义务 律师的真实义务 庭审仪表和举止规范 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 维护司法工作正当性与正派性规范
第十一节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为规范 内部管理上的行为规范 对委托人的行为规范 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二节 律师的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 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行政责任(处罚种类 应受处罚行为及处罚权限 处罚程序) 律师的纪律处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处分方式 处分的实施机构)”</P><P>9、刑法
第四章第二节 正当防卫:“无正当防卫”改为“特殊正当防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放火罪的认定)”调整为“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调整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十五章第二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调整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类似于以上的调整适用于以下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洗钱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女干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诽谤罪;虐待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招摇撞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行医罪;盗伐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十五章第四节 增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和“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十六章第二节 走私罪:增加“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废物罪”
第十六章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增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妨害清算罪”
第十九章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增加“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十九章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增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显系针对“非典”而来)
第十九章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加“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十九章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增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二十二章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增加“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二十二章第三节 增加“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收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又和非典相应)、“放纵走私罪”和放纵“制造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P><P>10、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整为“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们、监狱、走私犯罪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P><P>第三章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增加“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辩护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鉴定人的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翻译人员的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P><P>第四章第一节 立案管辖:增加“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第四章第二节 审判管辖:删除“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权”和“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增加“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P><P>第六章第一节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调整为“拒绝辩护”。
第六章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增加“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点”调整为“法律援助的概念”
第六章第三节 刑事代理:“刑事诉讼中代理的含义、种类”调整为“刑事代理的含义、种类”</P><P>第七章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勘查、检查笔录”调整为“勘查、检查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概念与审查判断”调整为“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增加“证人证言的特点、意义”、“证人的保护”、“被害人的特点”“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和“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删除“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的条件”;</P><P>第八章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增加“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第八章第四节 逮捕:“逮捕的程序”调整为“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增加“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P><P>第九章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P><P>第十章第一节 期间:增加“特殊情况下的期间计算”
第十章第二节 送达:删除“送达的方式和程序”;增加“送达的概念与特点”</P><P>第十五章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评议和宣判的程序”调整为“评议和宣判”
第十五章第四节 简易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增加“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就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P><P>第十七章第三节 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删除“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P><P>第十八章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增加“申诉的期限”、“申诉的提出,受理”
第十八章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增加“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的中止执行”</P><P>
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第二章第五节 国家公务员:增加“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删除“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P><P>“增加”第六节 行政监察</P><P>行政监察的概念和原则,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行政监察程序”</P><P>第四章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正确适用法律”调整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章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删除“行政许可”</P><P>增加“第五章“行政许可”,包含六节“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节 监督检查”</P><P>第六章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调整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P><P>增加“第九章政府采购”,包含五节“第一节 政府采购概述;第二节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节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政府采购合同;第五节 质疑、投诉和监督检查”</P><P>增加“第十一章行政应急”,包含“第一节行政应急概述;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第三节 行政应急类型” </P><P>第十二章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调整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调整为“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章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处理:“行政复议的申请”调整为“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调整为“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二章第五节 “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处理”调整为“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调整为“行政复议决定”</P><P>第二十章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和特征”调整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第二十章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调整为“法律要件”</P><P>
12、民法</P><P>第二章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调整为“住所的法律效果”</P><P>第三章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删除“法人人格否认”</P><P>增加“第十三章占有”,包含“第一节 占有概述;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P><P>第十五章删除“债的履行概述”一节</P><P>第十九章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调整到第二十二章合同责任下作为第二节,同时把第二十二章的名称“违约责任”调整为“合同责任”</P><P>第二十八章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删除“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P><P>
13、商法</P><P>第一章第一节 公司法总论:删除“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章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删除“公司资本与公司责任承担的关系”、“关于公司会计账册的禁止性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一章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增加“股东的资格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增加“出资方式”;增加“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删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增加“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设立不能时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视会”调整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视会及其运作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中删除“记名股票的挂失、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规则”</P><P>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删除“合伙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删除“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及其他条件”、“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墓叵担荷境昂匣锶顺鲎史荻畹淖谩?第二章第七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增加“清偿时效”</P><P>第四章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删除“外商投资企业立法”
第四章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删除“设立的禁止情形”</P><P>第五章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权人申请”调整为“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债务人申请”调整为“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第五章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债权中的“破产债权的范围”调整为“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第五章第五节 和解程序:删除“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P><P>第六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删除“票据的功能”
第六章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删除“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第六章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删除“票据抗辩的后果”</P><P>第七章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增加“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章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中删除“保证保险”
第七章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删除“保险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P><P>第八章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删除“承运人收取票款纪行利费的权利”
第八章第八节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理算中删除“理算所需的文件”
第八章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删除“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P><P>1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P><P>第一章第一节 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调整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第一章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调整为“民事诉讼法的概念”</P><P>第三章第二节 管辖概述:“管辖恒定”调整为“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P><P>第六章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制度的作用”调整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P><P>第十二章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删除“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P><P>第十四章第二节 普通起诉的基本阶段:增加“起诉状的制作”;审理前的准备增加“证据交换”</P><P>第十五章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调整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删除原第十五章第二节:“建议程序的特点”,增加现第十五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包括“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 开庭审理 宣判 判决”</P><P>第十七章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调整为 “原判决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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