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级项目经理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精神, 从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持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一级项目经理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2007年度受聘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2007年度未受聘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中规定的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
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二)具有一级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申请方法、程序和时限
1、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应当相同。
2、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在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zczx.fjjs.gov.cn/index.asp)上进入“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 (以下简称申请系统),使用系统身份验证锁(即建造师注册身份验证锁)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系统使用说明书,按申请系统填报要求如实填写《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聘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信息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上传申报数据(于2008年1月6日前上传省建设厅),上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带有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打印生成企业汇总表,在申请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书面材料应于2008年1月6日前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将申请材料按以下渠道报送:①中直驻榕企业、省属企业、特级建筑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政务中心5号窗口;②“建筑之乡”企业报当地建设局(建管局);③其他的报所在设区市建设局。
各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2008年1月18日前将审查情况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以公函形式上报省建设厅。
三、申请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申请表上右上方须贴附一寸彩色证件照两张)一式三份;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一式三份;
3、能够证明工程专业、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的合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各一份。
四、其他事项
1、一级项目经理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已申请或未申请注册二级建造师的,均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获取一级临时执业证书后,须申请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
2、一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申请人所在聘用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所在单位一致。
3、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合格,可延续使用2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4、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5、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一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7、对已经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被注销建造师注册的;有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或有《注册建造师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和《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9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8、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不予受理,并依照建造师注册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项目经理申发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是当前建筑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系大多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关系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好,广泛发动企业按时、准确、如实申报,确保有条件的对象应报尽报,一个不漏。要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福建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