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信教[2007]69号
各有关单位,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发〔2003〕39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软考),并取得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将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现将我省开展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定期登记制度是促使持证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
二、证书登记实施机构
我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实施机构设在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软考办),负责全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登记实施工作。
省软考办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
联系电话:0591-87532011
三、证书登记时间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算)。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含外省取得证书在我省工作的人员)应到批准的证书登记实施机构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证书不再有效。即2004年5月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应于2007年3月~5月到省软考办进行登记,2004年11月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应于2007年9月~11月到省软考办进行登记,以此类推。
四、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简称继续教育)的证明。
五、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每次登记时,必须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累计数应达到180学时以上,而且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数不得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证明由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福建电子信息教育中心负责提供。证书持有者在校学习期间可由学校提供的专业课程合格证明,按当年完成继续教育40学时予以登记确认。
对持有多本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需要同时进行多本证书登记的,应完成其最高级别证书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他级别证书仅可免除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要求。
六、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有效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身份证明(出示)、证书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并缴纳证书登记费(待省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后进行收费,并可通过福建信息网网络报名系统进行网银支付)。
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应事先登陆福建信息网网络报名系统,进行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网络报名,填写有关证书登记信息后,用A4纸打印出证书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无数码照片者应粘贴本人近照),并经所在单位考核盖章。
七、省软考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登记条件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加盖由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统一刻制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登记日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省软考办出示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一) 年度内在境外学习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 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 生育;
(四) 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情况。
九、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软考办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作废其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并及时报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备案。
(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受到刑事处罚;
(三) 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二年以上;
(四) 因工作中的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五)申请证书登记的人员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
十、省软考办将及时更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情况网上查询系统,供用人单位和社会查询(可在福建信息教育网查询)。
十一、证书登记代理机构:
省软考办将在各设区市指定证书登记代理机构,由其协助做好本地区的证书登记相关材料的收取和分发工作。具体代理机构名单将在福建信息教育网上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计算机 职称 证书 登记 通知
抄送: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省人事厅专技处。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
专业类别: 资格名称: 登记表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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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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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照片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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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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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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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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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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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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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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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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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继续
教育情况
(附证明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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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内容 |
核准的学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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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考核结果 |
年 月 日(盖章) |
登记实施
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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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除黑体外均由本人负责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