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6]18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福建省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考试管理与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非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法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8、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发[1996]116号和人发[1999]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者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级别为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级别为符合免试条件考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四、各级国、地税机关应积极宣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动员和支持在职干部报考。
五、考生报名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须注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身份证、毕业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均需原件),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一张。符合免试条件的,从事税收工作年限应由考生所在地国税局或地税局出具证明。
各地考务部门在安排考生报名时,同时安排考试大纲、教材等征订工作。本次教材征订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要求考生全套购买。在报名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各报名点应将教材征订数报省人事考试中心。5月下旬省人事考试中心将考生报名基本情况送交一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今年拟安排福州、厦门两个考点。厦门考点只安排厦门市的考生,全省除厦门市以外的考生均安排在福州考点。
附:福建省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福建省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
2007年1月8日至12日 |
各地组织集中报名,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前往报名。省直报名点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福建人才大厦,福州市东大路36号),集中报名时间结束后,省直报名点于每周四上午半天(2007年2月15日上午除外)补报名,截止时间为2007年4月25日;各地报名地点及补报名时间自行确定。 |
4月30日前 |
各地将核对无误的报考人员信息和相片以ftp方式上传,同时将报名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寄达省人事考试中心。 |
5月下旬 |
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报考人员信息下传,下发报考人员准考证,请及时接收发放。 |
6月22日至6月24日考试 |
6月22日(星期五)
下午 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4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
9月上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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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