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函〔2012〕409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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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9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的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22日至23日举行。请各地按《福建省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后)认真做好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4)4号)规定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非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法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8.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人发〔1996〕116号和人发〔1999〕4号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者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级别为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级别为符合免试条件考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四、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2013年2月18日至3月3日全省考生须登录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网进行网上报名(网址:
www.fjpta.com),3月5日至6日新报考人员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老考生免审),2月18日至3月13日网上缴费(新报考人员须通过现场资格审核后缴费)。考试报名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非首次报考人员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原报考信息中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有变更者,须于2013年3月5日至6日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到所属报名点进行审核修改;首次报考人员于网上报名后,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右下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统一于2013年3月5日至6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盖章(以上均须注明从事税收工作年限)。
2.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
3.符合免试条件的还须提供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和考生所在地县(区)国税局或地税局出具的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证明。
六、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宣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动员和支持在职干部报考。
七、我省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福州和厦门两个考点,厦门考点只安排厦门报名点的考生,福州考点安排除厦门考点以外的所有考生,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八、有关考务问题请与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7500937、87670230。
九、2013年度省人事考试中心委托福建新华教育书店为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福建考区总代理,需征订考试用书的考生请与福建新华教育书店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6号,联系人:陈湘榕13706951933、刘桦13599032609、房苏榕15860805769,办公电话:0591-87510246。需征订考试用书的考生还可以登录福建人事考试网(网址为FJPTA.COM)征订。
附件:福建省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