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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度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闽注建[2006]6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建注函[2006]24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注建[2006]3号)等有关规定,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现将我省2006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受理范围
    凡2006年年底及以前年度注册期届满,且在原单位继续执业的注册师。

    二、延续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
    3、申请人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本人)。

    三、申请方式
    一级注册建筑师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采用网上申请和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申报。申请人可在建设部网站(网址: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网址:www.cein.gov.cn)免费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使用该软件填写、打印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随其余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只需提交书面材料申报(申请表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网址:www.fjjs.gov.cn]下载中心-表格类中下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申报数据电子文档(仅一级人员提供)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申报材料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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