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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设[2006]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现就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但已调到行政机关或非上述单位工作的,不得受聘、注册于上述单位。注册人员已在上述单位注册,但因工作需要调离上述单位的,注册人员和聘用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并上交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取得资格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四、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申报注册中的违规行为。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