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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房[2006]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5]7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办理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初始注册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2、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内执业;
3、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4、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下载中心表格类中下载),除表上贴照片外,另附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并在背面注明姓名);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中指定位置;
3、申请注册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应当提交拟申请执业机构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其档案的证明及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交纳凭证,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中指定位置;
4、申请人如果是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两年申请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6、执业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若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注意事项: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2、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对通过不同单位重复申报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注册资格。
3、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个人注册资格,并通报批评单位及个人。
四、注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于2006年5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