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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人[2006]52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77号),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21日至22日举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9、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建筑学、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给排水、经济地理、工民建、城市管理)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二)1999年4月7日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第3、4款规定不受此条件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只需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7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三)第(一)、(二)条所称的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系指《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城市规划专业系指高等院校设置的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除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以外的人员报考时按相近专业的条件掌握。计算工作年限截止2006年12月底。
在职人员参加城市规划专业的进修学习,其进修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城市规划业务实践年限;非城市规划专业的进修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城市规划业务实践年限。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06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06年10月22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三、报名具体事项
(一) 报名程序:申请参加考试者,填写《2006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持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书原件到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各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职称等进行审核,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并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于7月5日前将报名表及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省直、中直在榕单位报考人员,可持报名表和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报名。全省所有报考人员经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管委会审核合格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准考证。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省直、中直在榕单位人员报名时间:2006年7月3日至7月5日。
地点: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公寓409室)
2、各设区市报名时间及地点由各设区市规划局商市人事局定。
(三)报名须提供下列材料
1、《2006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贴上个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一张,二寸一张;
2、报名信息卡(用2B铅笔填涂);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仅限新报考人员);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仅限新报考人员)。
凡提供虚假学历和职称等证明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并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试收费
根据有关规定,考试考务费为:客观题考试(参加《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的),每人每科70元,主观题考试(参加《城市规划实务》考试的),每人每科13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报名费和考试考务费由各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全额上缴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帐户。
四、考试有关事宜
(一)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教材需要量由各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统一征订。
五、其它事项
(一)《2006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请从福建建设信息网(http://www.fjjs.gov.cn)直接下载,并用A4纸打印,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报名信息卡由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提供。
(二)请各设区市规划局于2006年6月8日前将负责报考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公寓409室,联系电话:0591-87615694、87610301。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