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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考试
关于2010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人[2010]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9]1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 [2010]13号)精神,2010年度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18至19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下同)。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四)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及有关规定,凡符合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考试规定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0年9月18日 上午8:00—11:00 专业知识考试(上)
上午8:00—12:00 基础考试(上)
下午14:00—17:00 专业知识考试(下)
下午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2010年9月19日 上午8:00—11:00 专业案例考试(上)
下午14:00—17:00 专业案例考试(下)
三、报名办法和程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先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详见附件)办理。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商人事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6月10日至7月2日内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1、首次报考人员(含基础合格后,首次报考专业的人员)网上报名后须使用A4纸打印《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并在报名表右上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二吋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2、非首次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须填写前一年度的准考证号和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网上审核后,直接网上缴费。原报考信息中的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有变更的需打印报名表,并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于6月30-7月2日到所属报名点审核。
(二)现场审核
1、首次报考人员经网上报名后须于2010年6月30-7月2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含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基础考试合格成绩单(仅限报考专业考试人员);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化工工程专业设计工作业绩、年限及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情况证明》;(可在网上报名系统内下载该表格)。
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为A4纸。
2、外省转入的考生均按首次报考人员报考,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还须提供该省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基础考试合格证明。
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三)网上缴费
本次考试收费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于7月9日前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内网上缴费功能菜单支付考务费。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房[2009]61号)规定: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基础考试为二科,每科90元,每人18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科150元,每人600元。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才算全部完成。
(四)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9月3日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达到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凭身份证件到各报名点领取,也可委托邮寄。
(二)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参考资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基础考试上午的公共基础考试大纲按新公布内容进行。详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9]3号)。请考生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均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均按新公布的考试大纲内容进行。详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9]5号)。(《2010年度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请考生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专业考试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在《专业案例》考试答卷时,须在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案例题都应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并在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所选正确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试卷上的答题过程及公式务必书写清楚。
五、其它事宜
1、非独立法人的设计单位分院(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试,须由总院推荐并签章,方可在分院所在地报考。
2、各设区市建设局应于7月12日前将报名表及证明材料汇总,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经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审定后,生成准考证供考生网上下载打印。
3、考试用书可向福建闽建工程建设书店订购,联系电话:0591-87836125。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307、305室,电话:0591-87667921、87557935、87615694。
附件: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报名点联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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