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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建人[2007]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交通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7]7号)、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注工道路秘[2007]3号)要求,现将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2007年2月2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道路工程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以上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是指道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道路工程专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道路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道路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道路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道路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  (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道路工程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申报人必须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件2);
  (二)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持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申报。经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四)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测试。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并公示复核合格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申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交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主要业绩的主要设计文件及图纸签署,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原件核验后即退还申报人。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未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证明。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文件公布的获奖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交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和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此外,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2007年6月20-22日。逾期不予受理。
  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如上述人员确在道路工程设计岗位,并自愿放弃已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道路工程专业的考核认定。
    (三)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内容相符。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验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切实认真做好申报、核验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在编人员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受聘于其他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五、申报费用
  考核认定申报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请直接从福建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fjjs.gov.cn)下载并用A4纸打印,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并装订成册,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六、联系方式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公寓307室,电话:0591-87617365、87610301,邮编350001。
  附件:1.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交通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件:1、2

 

 

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工[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的精神,为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只能通过一个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查、复审。 
  3.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地和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的要求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地方,一份留专业委员会,一份上报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 
  5.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获奖人员必须提供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 

  二、工作进度安排 
  1.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主管机构应于8月31日前将审查和复审的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道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 
  邮编:100101 
  联系人:刘鹏 
  联系电话:010-64906325、010-64906170转327  010-64907385(含传真) 
  2.2007年10月31日前,道路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完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审核工作。 
  3.2007年11月中旬,道路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 
  4.2007年12月底前道路专业委员会申报材料意见函、各地及有关部门申报材料意见函、测试成绩、审核情况汇总表(附表1)、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2)、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3)(以上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上报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材料接收地点设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213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综合研究与协调处 
  邮编:100037 
  联系人:王莲君、王吟一 
  联系电话:(010)68318798、68318948(含传真) 
  5.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建设部机关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网址:www.cin.gov.cn和 www.cein.gov.cn)。受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委托,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审批。 
  其他有关规定可参照注工〔2003〕11号和注工〔2006〕1号文件执行。 

  附表:
  1.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略) 
  2.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略)
  3.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注工道路秘[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交通厅(局、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的精神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7〕7号)的要求,为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领域问题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领域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4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07〕18号文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

  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新旧专业范围问题
  道路工程涉及面广,各院校专业设置庞杂。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国人部发〔2007〕18号文附表1中,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申报时须提供其毕业院校出具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 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意见,通过各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 

  三、考核认定范围和单位资质问题
  申报人员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要求的单位资质条件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不特指道路工程类设计资质。
  申报单位须为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内设机构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所)不得单独推荐申报。

  四、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问题
  (一)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是指道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后,又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其本专业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计算。

  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问题
  (一)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系指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和设计负责人(经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道路工程专业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但不包括工程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二)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获奖证书上的人员或原始申报表上的人员。

  六、工程业绩问题
  (一)道路工程专业设计项目规模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确定。
  (二)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签字的每个大、中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图签的复印件一张。

  七、获奖项目问题
  (一)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和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设计奖和标准设计奖。
  (二)道路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奖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与道路工程专业相关的科技进步奖。
  (三)获奖证书上的所有人员均可视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获奖名单内的不予认定。对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获奖项目,申报人员须提供该项目申报奖项时的原始申报表,优秀工程设计奖还应提供由申报人签字的主要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一张。

  八、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
  (一)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在编人员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受聘于其他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九、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问题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时,其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高等院校在职教师在本校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其从事设计的时间和完成的设计项目可认定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
  (二)指导毕业生进行实际工程项目的毕业设计时间(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可计入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模拟项目的实习不得计入。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地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并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由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向其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如上述人员确在道路工程设计岗位,并自愿放弃已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道路工程专业的考核认定。
  (三)为帮助申报人员系统掌握相关法规、标准和道路工程专业知识,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正在抓紧组织编写考核认定测试手册,各地可组织征订。
  (四)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03〕11号文执行。
  (五)联系方式: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邮编:100101
  联系人:刘鹏,刘欣
  联系电话:010-64906325、64906170-327、64907385(fax)
  电子邮箱:liup@moc.gov.cn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道路工程
                                                         专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 l号),经研究,现将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9月22日、23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部署考试考务具体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件规定,在已批准的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向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申请核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租用考场等考试相关工作费用的收取标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件规定和当地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考试
闽ICP备0600161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