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职业考试 >> 物流师 >> 相关信息 >> 查看信息物流师

关于同意开展高级物流师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的复函


劳社鉴函[2006]50号


北京市、浙江省、河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高级物流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按照全国统一鉴定的工作要求,在本地区开展高级物流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试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试验性鉴定时间定于9月24日,报名截止日期为9月3日。你们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做好试点期间考生的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考试现场的质量督导等考务管理工作。并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资料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试验地区省级鉴定(指导)中心要提交试验性鉴定工作总结。


  三、部中心负责试验性鉴定的考试、合格人员成绩审核和质量督导工作,考试合格者由部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四、希望你们在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此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高级物流师试验性考核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同意开展高级物流师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的复函

劳社鉴函[2006]12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内开展物流师(一级)试点工作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内开展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试点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推荐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你中心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做好试点期间具体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工作。并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资料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三、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试验性鉴定的考核鉴定和质量督导工作,考试合格者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四、希望你中心在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技术要求,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此次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2、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试验性考核方案


     3、《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和审批表》(略)


     4、《高级物流师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级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注:相关专业(职业)指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物资管理、交通运输、信息管理。


  --摘自国家职业标准



  附件2





  备注:


  1、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专业能力考核成绩、综合评审成绩三门均合格者,可获得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其中一项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以后举行的考核鉴定时进行补考。


  2、综合评审成绩评定应由三名专家组成一个阅卷小组,按照评分标准分别对每份试卷进行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最后分数。

闽ICP备0600161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