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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电影电视演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3-01    电影电视演员


2     2-10-03-03    舞蹈演员(芭蕾舞演员)(*)


3     2-10-03-06    歌唱演员(美声唱法演员)(*)


4     2-10-03-06    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


5     2-10-03-06    歌唱演员(流行唱法演员)(*)


6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二胡、板胡演奏员)(*)


7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阮乐演奏员)(*)


8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弦乐演奏员)(*)


9     2-10-05-12    演出监督


10    2-10-06-04    书法师


  注:*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广播影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了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职业编码为6-19-03-04)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闽ICP备0600161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