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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办人〔2007〕2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2007年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对象、类别、认定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认定应提交的基本材料等按照《关于2006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06〕13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时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安排,并报我厅人事处备案。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精神,我厅目前正积极与省财政、物价部门协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待明确后,与《福建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等,一并下发执行。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接到本通知后,即开展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2006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06〕1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2006年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

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申请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类别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年第18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类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并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见附件1)已经修改,从2006年2月23日起,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2、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所提供的合格证书必须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

    3、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方式以试讲和面试为主,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见附件2)。

    4、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若离开教学岗位多年,应与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一样,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认定。

 

    五、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六、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1、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2006年应届毕业生,申请相应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最迟应于今年8月底完成。受理与认定的具体时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安排。

    2、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不含高校教师)认定工作的申请与受理时间,应安排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最迟应于明年的2月底完成认定工作。具体时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安排。

    3、每年春、秋季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费和认定所需经费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者,仍按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规定精神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2号)第一条规定,即“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可以收取认定费,收费标准按240元/人向申请人收取(不含体检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

附件:1.《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附件.doc

 

 

                                                                   福建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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