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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6、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1、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2)2002年8月前,已取得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成绩的;

    (3)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目前暂可免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2、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若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第二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毕业的,可免修教育学和心理学,但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1、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2、测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

    (1)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的,合格。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不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异常的,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无论采取任一种HBV-DNA定量检测方法(因各家医院检测中使用的生物制剂不同,其HBV-DNA定量的参考值可能不同,但测定值正常与否的判定方法是一样的),若测定值异常,标志着乙肝病毒复制,不合格。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依法接受委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是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区分的,按属地化原则认定,与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关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不同的认定权限,各地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

   

九、其他问题

    1、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其毕业学校出具。

    6、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十、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中从事少数特殊专业(如舞蹈、烹饪、民航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3、公办高等学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4)提供现任教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4、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5、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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