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教育考试 >> “两学”考试 >> 相关信息 >> 查看信息“两学”考试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的通知

闽语〔2009〕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各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有关工作,使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2002年省语委制定了《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标准(暂行)》。经过几年的实践,特别是2003年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16号令)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后,省语委多次组织专家根据国家的规定,对我省原来制定的规定和标准(暂行)进行讨论、修改,并向各设区市语委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规定执行。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ɡhua Shuiping Ceshi)是对应试人掌握普通话的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按照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实施机构,接受省教育厅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领导和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培训普通话师资和测试员,管理国家级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简称测试员),对全省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质量检查,管理测试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市级和各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接受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常设机构的行政领导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本市和本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规划,培训普通话师资,聘任和管理本市的国家级、省级测试员,对全市及县(市、区)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考务管理和质量检查,管理测试工作档案,组织开展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县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点须由市语委办根据需要和可能审核批准并报省备案。县(市、区)的培训测试工作站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备案;接受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语言文字机构的行政领导,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进行业务管理,按照市语委的统一计划和部署开展工作。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同级编制部门的批准。

    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由省语委统一程序要求,统一印发试卷,使用统一的教材,统一颁发国家语委印制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第二条 经省语委批准,我省高校已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站,面向本校师生的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同时承担省语委交给的其他培训测试科研等任务。高校测试站接受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考务管理和质量检查。

第三条 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的部门和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较完备的办学条件和设施;有专职或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10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符合以上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经所在市语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语委办审批或备案。已经省批准成立、尚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件的要按期完善,并接受省、市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评估。

    各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按隶属关系均应接受所在地语委的领导和省、市中心(站)的指导管理。

第四条 省、市普通话测试中心要加强对测试站(点)的管理与建设,普通话培训测试采取网络管理。各测试中心(站)要有一定量的软件、硬件的配备,以保证测试录音质量和测试文档的计算机管理。

第五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

    测试员分省级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

    申请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普通话推广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通过省级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颁发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申请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者,须经省语委推荐。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并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通过国家级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颁发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三年期限的聘书。

第六条 在同级语委指导下,省、市两级测试机构定期考察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要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业绩档案。内容包括测试员资格认定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复印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明,参加测试工作的记录(测试时间、地点、测试工作量)、参加培训证明、考核奖惩结论、语言文字科研成果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要对各地测试情况进行年度复测。复测采取省、市结合、点面互补、重点考核、表彰先进的方法进行。要求各地根据测试员队伍的工作特点,建立“优则上、平则让、劣则下”的机制。

第八条 应试人员的试前培训,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各培训测试中心(站)负责。要按照国家语委颁布发行的《普通话测试实施纲要》进行教学,使用省编统一教材及配套朗读录音磁带。每期培训班的课时要在保证教学质量前提下,采取讲课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掌握课时时间。

第九条 测试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测试要由2-3名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组成。根据教考分离的原则,承担同期培训授课任务的测试员不得测试本班培训学员。(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级六等,级和等实行量化评分。核定等级相应分值为:一级甲等97分—100分之间,一级乙等92分—96.99分之间;二级甲等87分—91.99分之间,二级乙等80分—86.99分之间;三级甲等70分—79.99分之间以上,三级乙等总分60分—69.99分之间。60分以下不入级,不发证书。)

第十条 各普通话测试中心(站)在每一期测试结束后,将《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表》(附光盘)和被评定为一级考生(须有二名以上国家级测试员主持复审)的录音带经市或高校普通话测试中心(站)审核盖章后报送省中心。登记表和录音带标签上均须有2-3名测试员的签字和培训测试中心(站)的公章,且字体规范清晰。省语委办审核后(其中一级甲等须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核)统一颁发等级证书。

    证书验印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完成。各普通话测试中心(站)验印证书时间须提前一周申报。送省验印同时按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规定上缴复审款。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象主要是师范类专业学生、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广电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其中师范类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二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要求三级甲等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要求一级乙等以上,省级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一级甲等。具体分类达标要求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现阶段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为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社会各界其他年龄段人士均可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应试人原则上在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测试。在高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三部委规定,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应合理收费。省、市或高校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各执收单位应凭省文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按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须登报声明,持报纸声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市(高校)测试中心(站)对其测试成绩的认定证明向省语委办申请补发,补发证书加盖“遗失补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测试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并视情节限制考试时间;应试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机构或上一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报告制度。各中心(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培训测试工作计划,要定期向同级语委和上级中心报告,并于每年年初报省中心。省将每年一次组织抽样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6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

一、计划报名

    1.各测试机构在实施测试工作之前,提前两周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申请测试计划,测试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测试准备工作。

    2.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二张)到所属测试中心报名,并于测试之前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二、考场

    3.各测试机构根据测试人数设置考点,安排测试员。每个考点应设主考1名,采取主考负责制。每个考点应设有候考室、准备室、测试室、主考室。并在醒目处张贴考场安排以及考生须知,公示举报电话。

    4.每个测试室为一个考场,每个考场每天测试人数不超过30人,每个考场配备测试员2—3名。

三、试卷

    5.测试前两周报省普通话测试中心并领取“试卷申请表”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表,内容包括:①人数,分类人数;②各场测试时间及人数,考室数及一级考室数;③测试员名单,其中国测员要注明(一级考室原则上应安排2名国测员)。

    6.测试前一周领取试卷,要求专人、专车随带介绍信领取。试卷保管应做到:专设保险柜,锁和密码,不能由一人掌握,测试前一小时测试员应集中,两人在场拆封,现场由一名国测员领读,统一标准后,分发各测试室。

    7.每场测试试卷量计算:

    考生卷(考生数×2)+公用卷(考室数×2)+机动卷(10-20份/场)+标准卷1份。

    8.试卷严格保管,不得复印,测试后考生卷按实测人数由各测试中心(站)存档,其他用卷如数上缴省测试中心。

    9.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后方可组织下场测试和领卷。

四、测试

    10.测试员和考场工作人员须佩戴印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的胸卡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11.应试者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参加测试。工作人员对应试者身份进行核对。

    12.每位应测者测试准备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13.在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1名应试人在场。

    14.同考室测试员对同一考生评分未出现跨级档时,以平均分为考生最后成绩;评分出现跨级跨档时,由复审员复审后确认成绩。测试最后成绩保留一位小数。

    15.测试过程全程录音。包括:考号、姓名、单位以及全部测试内容。工作人员应完整地、规范地填写录音登记卡。包括:考场、应试人姓名、考号、身份证号码、录音人签名。录音应声音清晰,音量适中,以利复查。

    16.测试员按规定做好测试评分记录,并认真填写报名表中的测试记录。报名表中均应签署测试员全名和测试日期,签名应规范、工整。

    17.测试结束后,考场主考填写测试情况记录。

五、测试质量检查

    18.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对各测试机构测试过程进行巡视。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做好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判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测试评判工作的干扰。要求测试员严格按标准评判,避免过宽和过严现象出现,提高测试员业务水平,促使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19.成立抽查、巡视机构。由省语委办直接确定人选向各地区抽调优秀测试员和工作人员下点巡视,抽查。每场测试一般派出三人小组,规模较大的测试也可派出六人小组。

    20.主要任务:抽听各考室一定数量录音带,做好复听评判、分析、登录工作。检查测试各个环节组织和实施情况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尽职尽责情况。

    巡视抽查、反馈:

    ①每半天测试前,全体测试员集中统一评分标准时,要向测试员讲评抽听录音发现上一场测试中出现的问题、现象,指出下一场测试要注意的问题。

    ②对测试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主考交换意见,确保测试顺利进行。

    ③测试结束要向省、市语委领导汇报,肯定、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并汇报存在的问题。

    21.检查测试质量主要手段:以抽查复听测试录音的方式。

    22.复审员由非复审对象所在地区的国测员担任。复审员工作量:上午复审13人,下午13人。复审员负责听录音,填写复审成绩单和反馈意见,签名以示负责。工作人员负责打印证书。

    23.复审应填写复审意见。复审意见应表述清楚、具体、规范,由复审员签全名。

六、验印管理

    24.送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验印,地区应派至少2-3人(负责人、试卷管理人、证书管理员)参加。

    25.随带验印材料:

    ①验印花名册一式三份(原表格增加考生类别编码一栏)应有各测试中心(站)负责人签字。每页均应盖市语委办和测试中心(站)的公章。验印后花名册每页再加盖省语委办印章,由省、市语委办及测试中心(站)各留一份存档。花名册应加封面,(封面内容:测试地点、日期、主考、市(高校)语委办主任、复核人、共几页)。过一级成绩不上网,缺考要在成绩栏写明“缺考”,不及格成绩要上网。每位考生各个栏目不得空白。

    ②过一级考生材料装另袋复审,封面应写明:地区、考场、测试日期、姓名、准考证编号。

    ③考生报名表(背面应贴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证件)作为验印核对主要依据,验印后各测试中心(站)带回存档。

    ④余卷、作废证书,都要填表说明使用情况,交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处理。

    ⑤“成绩统计表”增加考生类别新栏目,类别编码如下:公务员(含政府工作人员)“1”;师范院校教师“2”;非师范院校教师“3”;中学教师“4”;中(职)专教师“5”;小学教师“6”;公立幼儿园教师“7”;私立幼儿园教师“8”;师范院校学生“9”;非师范院校学生“10”;广电系统人员“11”;影、视、剧、艺人员“12”;社会其他人员“13”。

    ⑥测试成绩光盘交省语委办(要求录EXCEL程序)

    26.验印操作:各测试中心(站)验印人员应将报名表和对应证书按序号交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人员组成的验印小组核对成绩,检查证书制作是否规范,加盖钢印。在验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各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负责。

七、证书管理

    27.领证书应填写加盖公章的“领证书申报单”内容:测试人数,实领数量。

    28.成绩不及格(指60分以下)不发证书。

    29.证书上贴考生一寸近照,不得用2寸改小取代,各栏目一律打印,不得涂改;证书纸面应保持干净,不得有任何字迹、斑点。不符合规定证书作废。

    30.证书丢失申报程序:①登报作废②书面报告设区市语委办(高校测试站)批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测试时间、成绩、原证书编号)后送省语委办复核补发证书,并盖上“遗失补发”印章。

    31.省语委办向测试成绩达到测试等级要求的应试人员发放等级证书,加盖省语委办印章。

八、测试档案管理

    32.各测试机构应对其所组织测试的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包括测试申请表、试题卷、录音带、测试员评分记录、复审记录、成绩单等。

    33.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新大纲标准)

 


































一、读单音节

二、读多音节词语

错误扣0.1分/音节

错误扣0.2分/音节

1.将甲声母、韵母、声调读作乙声母、韵母、声调。

2.单字读儿化韵。

3.读轻声。

1.上上相连后字声调错误按2个音节错误扣分。

2.“一不”未变调或变调不正确。

3.轻声词、儿化词未读作轻声、儿化。

4.中重格式读作轻声

缺陷扣0.05分/音节

缺陷扣0.1分/音节

1.zh、ch、sh、r发音不到位。

2.j、q、x太接近z、c、s。

3.f声母不到位,韵母出现u介音。

4.ü撮口度明显不够。

5.z、c、s接近齿间音。

6.后半高元音e明显偏前。

7.er卷舌度明显不够或太过。

8.复合韵母动程明显不够或韵腹不

到位。

9.鼻韵尾不到位。

10.调型基本正确,调值明显偏误或读作入声调。

1.中重格式读作重次轻(上限1分)。

2.后字上声调值不到位。

3.儿化韵卷舌不到位。

注:

1.错误标作×:缺陷标作\;如纠正失误标作Ο。

注:

1.声、韵、调的正误界定参照第1题。

2.次轻词(前重或可前)读中重,次轻或轻声均不扣分。

三、选择判断

1.音节缺陷不扣分。“一”不变调不扣分,“一”变调错按音节数扣分,大都读入声调一次性扣0.2分。

2.量词搭配只要合理则不扣分(如:一块饼、一张饼均正确)。

四、朗读

1.错读、漏读、增读扣0.1分/字(不含回读音节)。

2.声母或韵母的系统性语音缺陷,视程度扣0.5分、1分。

3.语调偏误,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含字调、句调、变调、轻声、轻重音格式、逻辑重音)。

4.停连不当,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读破词、句,换气不当或造成歧义)。

5.朗读不流畅(包括回读),视程度扣0.5分、1分、2分(含回读;字化、词化、句化;不熟练)。

6.超时扣1分。

五、说话

(一)语音标准程度,共20分。分六档:

一档:语音标准或极少有失误。(扣0分、0.5分、1分)

二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扣1.5分、2分)

三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或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扣3分、4分)

四档: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扣5分、6分)

五档:语音错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扣7分、8分、9分)

六档:语音错误多、方音重。(扣10分、11分、12分)

(二)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扣0分)

     二档: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的情况。(扣0.5分、1分)

     三档: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的情况。(扣2分、3分)

(三)自然流畅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语言自然流畅。(扣0分)

     二档:语言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背稿子的表现。(扣0.5分、1分)

三档:语言不连贯,语调生硬。(扣2分、3分)

(四)说话不足3分钟,酌情扣分:

     一档:缺时1分钟以内,扣1分、2分、3分。

     二档:缺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

     三档:说话不满30秒,本测试项成绩计为0分。

注:1.说话时间不足2分钟的,“语音面貌”已得分数再降2分;“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至多为二档。

    2.说话时间不足1分钟的,“语音面貌”已得分数再降4分;“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和“自然流畅程度”为三档。

闽ICP备0600161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