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教人[2009] 41号
各有关高等院校、各县(市)区教育局、中等专业学校、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单位)及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人[2009]15号),现结合福州市具体情况,将2004-2009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在职教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对象,可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
1、2009年在福州地区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户籍或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2004年以来毕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2、已取得教师资格,现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3、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聘在岗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1)2007-2008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3)已取得教师资格,申请办理第二种和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的;
(4)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5年的。
5、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6、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拟定于2009年9月进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应具备的学历
1、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能申报与上述学历要求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申报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所在学校(单位)应报省教育厅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填报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3张。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张(自行贴好),申请人《体检表》1张(自行贴好)。另交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相片1张,用于《教师资格证书》,并在相片背后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因实施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还需提交电子照片1张,电子照片存入存储器(如U盘)。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名为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所提供的证件号码(一般为身份证号码),照片扩展名只能为JPG,例如:350104198402194010.JPG。
(2)照片的尺寸应在20KB之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系统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文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的申请表)。
3、《申请人体检表》一份。
4、在职教师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经学校(单位)综合考评合格的《2007-2008学年度考评登记表》复印件。对未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在岗人员,各有关学校(单位)应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06]13号)附件二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进行测试,合格者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一栏注明面试“合格”,试讲“合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不合格者不予申报。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在职人员由所在学校填报;
(2)档案关系寄存在我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户籍在福州地区的2004年以来毕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八栏可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或警署填写),也可以由寄存档案单位依据毕业生就读院校的相关鉴定材料填报。2009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填报。
6、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或经教育行政、组织人事有关部门确认的《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
7、身份证复印件。
8、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复印件(申请认定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资格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9、《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时《学业成绩表》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必须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根据闽教人[2002]150号和闽教办人[2004]12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在聘在岗教师可按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学校要提供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和聘用证书(复印件)、任课证明,同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关证明,以及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的花名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材料必须经所在院校(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院校(单位)公章或认定机构依法验证的方有效。
各院校(单位)和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机构认定时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和所在院校(单位)负责。
上述材料经认定机构确认后,有复印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民办)的教师资格,由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报名时间与地点由县(市)区教育局确定。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院校(单位)。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校的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时间安排:
(1)4月28日,福州市教育局召开有关院校、有关县(市)区教育局经办人会议,商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2009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和在职教师,应于5月底前向所在毕业院校、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各院校(单位)报名结束,经办人持院校(单位)介绍信到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有关表格,并提交本文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6月1—5日前将《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和申请人的基本材料,报送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个人不予受理。
(3)5月28—30日,2004年以来毕业的未取得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持毕业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以及本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到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报名,逾期不予受理(地址:福州市教育宾馆618室,福州群众路小学旁,联系人:陈传钊,电话:83340647)。
(4)2009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体检时间由各有关院校与省教育厅指定的福州市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商定,高等院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的其他人员的体检,6月6日上午8点在福州市一医院(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号)健康体检中心后操场集中,统一安排体检。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的人员,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相关部门要实事求是,严把体检质量关,不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教师资格外,还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本人持有。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六、收费标准
1、根据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榕综[2006]180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不再向申请人收取。
2、根据闽教办师[2006]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体检费9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2009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由各有关院校代收后统一缴给医院。其他人员体检时,个人向医院缴交。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完成。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