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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福州市教育局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榕教人[2010]79号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范围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福州辖区内的公民(含未取得教师资格的2010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具体报名时间、办法及要求由县(市)区教育局另行通知。)

 

二、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报名时间、地点与要求

    1、时间:2010年10月20日至10月23日。

    2、地点: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教育宾馆六层,联系电话:0591-83340647)。

    3、报名时应随带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或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3)学历证书原件;

    (4)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并下载的学历证明,2001年前毕业在网上无法查询学历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原件。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6)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时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由福建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两学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1张。用于《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相片背面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发给有关表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表格统一使用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文字要规范。

    4、申请人应于2010年11月8至10日三天内,将下列材料装入《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袋》送达福州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凭申请人身份证领取《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逾期不予受理。

    (1)上述1—6项报名材料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原件;

    (2)申请人近期电子照片一张,电子照片以身份证号码命名,拷入U盘上交。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相片自行贴好,不得使用复印的申请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填写)。

    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时认定机构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材料经认定机构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退还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

 

四、考试对象和规定

    (一)考试对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二)考试规定

    1、考试时间与地点详见准考证;

    2、考试科目与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专业)相一致;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高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教材,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使用职业中专相应专业课教材;

    4、考试办法为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

    5、考试成绩当场亮分。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五、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考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根据闽教师[2006]13号和闽教人[2010]4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体检费80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个人向医院缴交。

 

六、其他事项

    1、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时间定于11月27日上午8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2、体检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的人员,请于2010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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